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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他俩相差一个年级,年龄应相仿
2020-01-16 11:14:00  来源:检察日报

  一起介绍卖淫案,犯罪嫌疑人最终被检察机关定性为涉嫌强奸罪、引诱幼女卖淫罪。该案提起公诉后,2019年10月,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12月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6月,公安机关将一起介绍卖淫案向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提请逮捕意见书认定:2019年5月,犯罪嫌疑人刘某通过社交软件寻找到嫖客邓某,后让年仅13岁、还在读初二的赵娟(化名)前往预先开好的房间内,以15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经调查,刘某于2019年4月25日至5月4日期间,多次介绍赵娟在合肥市进行卖淫。

  该案承办检察官戴文珺在对此案审查逮捕时,发现该案可能不是一起简单的介绍卖淫案。

  介绍卖淫是指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得以实现的行为。而本案中,赵娟只是个13岁的学生。刘某为了赚钱,以每月最少2万元利诱赵娟从事卖淫活动,赵娟心动之后同意卖淫,很显然刘某是引诱赵娟卖淫,而并非介绍卖淫。法律规定,在不满14周岁的幼女本无卖淫意愿的情况下,使用勾引、利诱等手段使幼女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应认定引诱幼女卖淫罪。

  不仅如此,办案检察官还在案卷中发现,赵娟说刘某曾与她发生过关系,据此,办案检察官怀疑刘某可能涉嫌强奸罪。但无论是认定刘某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还是构成强奸罪,根本前提是其在作案时,明知赵娟未满14周岁。

  6月10日,办案检察官列出具体补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查明刘某是否构成强奸罪及引诱幼女卖淫罪。

  8月8日,公安机关以介绍卖淫罪将该案移送起诉。办案检察官审查完全部案卷,发现刘某所有交代材料中始终回避其是否知晓赵娟实际年龄问题,而这一问题正是本案关键之所在。

  针对这种情况,办案检察官决定亲自补查证据,提审刘某,查明真相。不出所料,刘某只承认介绍赵娟卖淫,不承认作案时知晓赵娟未满14周岁。见状,办案检察官决定改变策略,利用通过阅卷得知刘某有一儿子正在读初一这一信息,展开了如下审讯。

  “你有几个子女?”

  “只有一个儿子,在读初一。”

  “他多大了?”

  “12岁。”

  “赵娟可告诉你她的上学情况?”

  “她读初二。”

  “你儿子12岁读初一,赵娟现在读初二,你能不清楚她年龄?”

  刘某顿时支支吾吾,后承认作案时,自己知道赵娟年龄还小。办案检察官趁热打铁,又固定了他对赵娟实施性侵的犯罪事实。随后,又对赵娟及其母亲进行了询问,并让公安机关补充了相关电子证据,从而形成稳定的证据链。9月9日,蜀山区检察院以强奸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10月9日,该案开庭审理,刘某当庭翻供,否认自己知道赵娟的真实年龄,也否认与赵娟发生过性关系,只承认构成介绍卖淫罪。见其故伎重演,办案检察官并没有与其纠缠,而是通过出示有力证据,证明其强奸和引诱幼女卖淫的犯罪事实。

  法庭最后认定,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对其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