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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多次违法被罚 不思悔改泄愤
2020-01-16 11:21:00  来源:检察日报

  2011年至2012年,湖北省通山县的李某因吸食毒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和殴打他人,三次被当地派出所执法民警作出行政处罚,李某因此对当时的公安执法民警魏某心生怨愤。为发泄情绪,2016年10月,李某在新浪微博注册账号,开始在微博上对魏某进行谩骂、诬蔑。

  因帖中言辞带有严重的侮辱、人身攻击和恐吓,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对李某进行口头教育训诫,并要求其删帖,但他不仅拒不删帖,言辞还更加激烈,继续在微博上发帖辱骂魏某是“人渣”“狗杂种”,甚至恐吓魏某“把你的那个狗儿子脖子切断”“我要杀了你全家”等。

  网络发帖不足以泄愤,2017年,李某还通过全国公安投诉电话“12389”对魏某进行举报,诬蔑其作风不正,以权谋私,处置违法。

  咸宁市公安局有关领导接到举报后进行调查,发现举报情况不实,遂电话回复李某。但李某不服,认为这是官官相护,便再次连续发帖40余次对魏某及咸宁市公安局领导进行辱骂、恐吓,扬言“我要杀了你全家”。

  2019年8月22日,通山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通山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9月17日,通山县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日前,通山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检察官提醒,网络虽是公共平台,但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任。言论和行为不当,将可能会构成相关的刑事犯罪。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