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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帮贫困户增收致富的货款竟落入村主任腰包
2020-05-12 16:14:00  来源:检察日报

  “2018年,在脱贫攻坚中,成都对口帮扶我村的一所高校决定在我村开展以购代捐活动。学校以高于市场价格的定价大量购买我村的农产品,目的是让贫困户增收致富。我是村主任,先是独自携带村委会的公章到成都,以村委会的名义与学校签订了80余万元的农副产品购销协议。之后又私自决定,由我和我弟弟负责到农户家中以低价收购农产品,再以学校定价交付。因为村委会没有反对的声音,我的胆子就越来越大,避开村集体账户,让学校将80余万元收购款全部打到我弟弟个人开办的合作社对公账户中。因此,我们兄弟二人从差价中共非法获利22万余元。”这是四川省泸定县某村村委会原主任马某供述的犯罪事实。

  在办案中,我们发现,马某在作案中利用了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采用犯罪手段避开了集体经济账户,而利用合作社对公账户进行资金流转。虽然在与高校签订的协议中约定收购农产品产生的利润归村集体经济所有,但马某仍胆大妄为,非法获利。

  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保障扶贫款的精准到位,加快贫困村脱贫奔小康的步伐,我们泸定县检察院高度重视本案的办理。首先对以购代捐这一扶贫政策进行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确定了犯罪主体的职务、身份以及犯罪性质,进而充分询问了案件涉及的参与人、知情人、关系人,调取了马某与校方签订的协议原件、银行流水交易明细、伪造的账目凭证等有关犯罪对象和数额的证据,并由司法鉴定部门作出鉴定报告。在严格审查后,最终认定马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该案由我院依法向泸定县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31日,法院最终认定马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马某在判决前将非法侵占的资金全部归还村集体。

  本案引起我们办案人员的深思: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模式究竟存在哪些问题?村委会的决策谁来监督?相关部门该怎样帮助村民守住他们的钱袋子?经过对这起案件成因的分析,我们发现,这类犯罪行为都源于集体资产管理中财务管理制度的缺失与权力的失控,诸如公章管理不规范、村集体对公账户形同虚设等问题,致使村里的集体资产流失。我院向涉案村村委会发出检察建议,从聘请专业财会人员对村财务账目进行审计、建立严格的集体资金支付审批制度,到重视对村委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加强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

  接到检察建议书后,涉案村村委会对集体资金的规范管理再度进行风险排查,并修订了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章程,建立了实行村级财务第三方代理记账等制度,强化村委会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能作用,让扶贫资金的流向和用途走上了正轨。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