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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诉前和解公开听证
2020-06-11 09:42:00  来源:检察日报

  “我不知道在禁渔期电鱼还会构成犯罪,现在我知道错了,我很后悔,我请求且愿意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购买鱼苗放生修复生态环境。以后,我还会好好学习法律知识,不做违法的事。”公开听证会上,梁某说道。

  “4名侵权行为人认罪态度诚恳,愿意主动承担的民事责任达到了修复生态环境的标准,我们建议追诉机关和侵权行为人达成和解。”人民监督员韦年凯作为听证员代表发表了意见,“侵权行为人要吸取教训,希望你们认真学法守法,今后不再犯法。”

  3月20日凌晨,梁某在广西融安县一自然河域使用电鱼机非法捕捞,获1.74斤渔获。粟某、徐某、黄某则于4月7日,在该县自然河域使用电鱼机非法捕捞,获0.16斤渔获。

  根据广西内陆水域禁渔制度的规定,自2018年起,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是禁渔期。按照刑法及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应予立案追诉,公安机关对梁某等4人立案侦查。融安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梁某等4人非法捕捞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了诉前审查。

  5月14日,融安县检察院召开梁某等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公开听证会。这是广西首例公益诉讼案件诉前和解公开听证。

  为保证听证过程的公开公正,渔业资源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以及县人大代表周余新、县政协委员陆苇、人民监督员韦年凯受邀作为听证员参加了听证会。听证会设置示证、质证、陈述、答辩、提出生态修复方案等环节,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知情权、质证权、答辩权。

  融安县检察院根据4名侵权行为人提出的和解申请,按照非法捕捞行为对生态资源造成的损害程度,充分听取了3名听证员的意见后,与4名侵权行为人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诉前和解,签订了公益诉讼和解协议书。

  听证会后,梁某等4人在融安县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将自费购买的1500余尾鱼苗投放到融江里,“我以后一定以此为戒,遵守法律,爱护环境,和大家一起守护好融安的生态资源。”侵权行为人之一的黄某说。

  当天,融安县检察院还向县农业农村局公开宣告送达了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破坏渔业资源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加大保护渔业资源宣传、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联合机制形成合力等,保护好水域生态环境资源。

  5月31日,融安县检察院以梁某等4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梁某等4人的认罪和悔罪表现,向法院提出了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