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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如期执行判决,为何还被强制执行
2020-11-24 09:53:00  来源:检察日报

  “强制执行的案底记录消除了,我们公司正常经营终于没有后顾之忧。”近日,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的监督建议,一起不服民事判决申诉案得以纠正,申请监督的公司负责人曹某激动地说。

  2019年上半年,宁波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下称“汽车部件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后经法院审理,于2019年12月9日判决汽车部件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相关货款及利息。12月16日,汽车部件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并在12月26日支付了判决书载明的全部价款。但经宁波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12月23日,法院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就将该案立案执行,并向汽车部件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后根据汽车部件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法院才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

  “案件虽然了结了,但我们是在履行期内履行完毕的,法院的执行案底会不会影响公司今后的正常经营呢?”带着这样的疑虑,汽车部件公司负责人曹某向江北区检察院申请监督纠正。

  收到申请后,该院承办检察官立即对案卷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发现法院民事判决书生效日期应当从汽车部件公司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开始计算,且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综合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而“执行完毕”的结案方式也应以正常进行立案执行为前提。为此,该院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执行情况予以说明,并就该案结案方式予以改正。

  日前,法院书面回复表示,已将此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改变为“驳回申请”呈报浙江省高级法院审核,并将在今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的立案、结案和执行等工作,正确处理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为进一步推动民事执行监督的优化升级、提升司法规范化水平,江北区检察院与该区法院共同建立民事执行监督协作机制。双方会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施意见》,明确法院在接收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执行材料后,应当书面告知案件当事人,如果认为法院的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有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的权利。该《意见》还对拓展监督案源、强化监督刚性、畅通沟通渠道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着力加强和规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