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他山之石】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明合同真伪 河南漯河:依法提请抗诉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022-07-19 10:29:00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黄鑫迪)“官司打赢了,干事更有奔头了!最近我们又给一个小食品厂融资了30万元,疫情期间大家都困难,互相搭把手就过去了。”日前,河南省漯河市检察院检察官到A投资公司回访时,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感慨道。

  2016年7月,A投资公司作为委托贷款人、漯河市郾城区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托贷款人、B科技公司作为借款人,三方签订了一份委托贷款合同。田某、邵某等5人和C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为这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A投资公司委托包商村镇银行以其名义分别与上述保证人签订了委托贷款保证合同。

  因B科技公司未按照三个月的还款期限还款,2017年5月,A投资公司向漯河市郾城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B科技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田某、邵某等5人和C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对150万元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邵某、田某以合同的真实性存在异议为由,上诉至漯河市中级法院,漯河市中级法院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郾城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委托贷款保证合同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无法确定骑缝印文为一次盖印形成”,法院遂以证据不足作出免除邵某、田某二人保证责任的判决。A投资公司不服判决,先后上诉、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

  无奈之下,A投资公司董事长胡某来到漯河市检察院求助。该院经审查后,立即启动涉民营企业再审检察监督“一站式”绿色通道,对A投资公司的监督申请予以受理。在审查中,涉案保证人邵某、田某虽以合同内容被调换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二人不能提供相应证据。

  为进一步固定证据,漯河市检察院检察官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一方面,办案人员及时去包商村镇银行调取当时双方签订的委托贷款保证合同,重新交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另一方面,走访银行工作人员了解签订合同时的情况,并调取相关监控视频、录音证据。经多次调查发现,该委托贷款保证合同骑缝章为一次成型,具有真实性,且邵某、田某二人在明知贷款保证合同金额为150万元的情况下签订了该合同。鉴于原审判决存在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及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漯河市检察院遂提请河南省检察院抗诉。

  2021年9月,河南省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今年3月8日,河南省高级法院依法作出改判,邵某、田某对A投资公司的15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