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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拒执
2026-01-29 10:08:00  来源:检察日报

  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是诉讼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定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诉讼当事人输了官司却耍起“小聪明”,想方设法隐匿、转移财产,自以为自己躲起来、把钱藏起来就可以一了百了、万事大吉。岂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有可能涉嫌犯罪,面临刑事责任追究。这不,江苏无锡的贾某就为自己的“小聪明”付出了代价。

  据媒体报道,2021年,法院判决贾某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先期费用4.8万余元。2023年,张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贾某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后续费用。后法院判决支持张某诉讼请求6.4万余元。之后,因贾某未履行赔偿义务,张某先后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曾达成执行和解,但贾某在拥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多次恶意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甚至书面请求工作单位将其工资打至他人账户,导致生效判决迟迟无法全面履行。

  2025年6月,张某以贾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无锡某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在庭审中,贾某表示认罪悔罪,并多次承诺会采用贷款等方式筹钱履行赔付义务,然而在法院给予其充分筹款时间后,贾某仍分文未付。法院经审理查明,贾某转移工资、变更薪资收款账户等行为,均系规避执行的刻意之举,其所谓“悔罪”并未转化为足额履行赔偿义务的实际行动。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情节,法院认定贾某对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明明有能力执行,却嘴上说一套、背后做一套,一再逃避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甚至恶意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胜诉当事人张某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也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白纸黑字的生效判决岂容视若无睹,法定义务又岂能再三逃避。最后,张某既要履行赔偿义务,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也是咎由自取、怨不得他人。

  2025年7月1日,“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施行,进一步健全完善拒执案件办理工作机制,对于妄图躲避法定义务的“老赖”来说是一种强大威慑。切莫因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最后落得个执行变执“刑”,那时就悔之晚矣。

  (本期坐堂 王宇)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