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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明知账户被他用 贪图小利触刑罚
2026-01-29 10:16:00  来源:检察日报

  明知自己开立公司的账户会被用于网络诈骗活动,只因贪图小利,竟然注册了3个账户提供给上线使用。经湖南省汉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12月15日,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24年9月10日,居民游某被人以虚假投资方式诈骗87万元,有39万元转入了由杨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对公账户中。民警核查杨某身份信息时,发现年仅二十出头的杨某,名下竟有3家公司,且均系2024年8月登记成立。民警怀疑杨某开立银行账户是为诈骗团伙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原来,在外务工的杨某因厌倦了每日打工的辛苦与单调,萌生了赚快钱的念头,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中介”。2024年7月,“中介”打电话问杨某想不想当法定代表人,当的话有钱拿。杨某见有利可图,满口答应。接下来,对方通过微信告诉杨某怎么在网上注册公司,怎么申请开立对公账户。在此过程中,对方为了笼络杨某,每日通过微信给杨某转账几百元不等的生活费。经对方指导,杨某先后申请注册了3家公司,并开立了3个企业对公账户。

  之后,上线让杨某提供了账户信息、身份证、手机卡,说等审核通过了,杨某便会收到6000元报酬。杨某虽然担心对方利用账户从事不法活动,可觉得反正不是自己操作的,出了问题应该找不上自己。几天之后,不但讲好的报酬没有着落,连每日转账的生活费也没了,杨某心知不妙,忙通过微信联系对方,却发现已被对方拉黑。

  2024年9月26日,杨某被抓获归案,他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退赔被害人损失7000元。经侦查查明,杨某公司名下的3个对公账户共计接收、转移涉诈资金194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7000余元。2025年11月21日,汉寿县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杨某提起公诉。

  (王钢)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