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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缉拿“小偷”引发侵权官司
2018-09-12 09:41:00  来源:

  (转载自检察日报)

  在做促销活动时手机被盗,因怀疑监控视频中经过促销台旁的女子偷了手机,便将视频截图后作技术处理并附上文字说明,编辑成帖传到网上。帖子迅速在网上传播,图片虽经过处理,但女子的亲友仍一眼就认出并对女子产生误解。女子冤屈之下,以发帖者无端猜疑并发起“人肉搜索”,损害其名誉等为由,将发帖者诉至法院。

  那么,发布“网络通缉令”,“人肉搜索”缉拿“小偷”应否担责?近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法院对前述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手机被盗,发布“网络通缉令”

  单莉和郭海阳在西北某县城合伙经营一家母婴店。因诚信经营,生意一直不错。为回馈顾客,单莉、郭海阳常在店门前搞一些促销活动,他们还建了一个微信客户群,便于及时互动购销信息。

  2017年4月29日,单莉、郭海阳在其店门前开展促销活动。冯雅丽从表妹徐静那里得知该促销信息后(徐静是该母婴店会员),当天忙完手中的工作后,于下午4点多来到该店。当时,现场火爆,冯雅丽在人群中跌跌撞撞好不容易挑选了几样东西。因距离促销台较近,她便绕过促销台,到收银台付款后回家了。

  当天下午6时左右,促销活动接近尾声,单莉突然想起手机还放在促销台,旋即奔向促销台,却发现手机不见了。她立即用同事的手机拨打,一开始无人接听,打了十几次后手机关机,她料想手机一定是被人偷走了。于是单莉调出当天下午的户外监控视频,经过回放,发现当天绕过促销台的顾客虽然很多,但有一年轻女子在促销台附近逗留的时间较长,而且觉得该女子的动作、神态十分可疑,便断定是她偷了手机。

  手机价值近3000元,更重要的是,手机中存着所有顾客和批发商的电话。手机不见了,单莉十分着急,心想无论如何也要把偷手机的年轻女子找到,追回手机。可茫茫人海,找一个人谈何容易,就在她十分沮丧时,突然想到了“人肉搜索”。

  单莉起初只想找回手机,没想把事情闹大,于是便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发了一则纯文字的寻物启事,内容比较平和,没有具体指向,只是表述有个女子“拿”手机往包里装,希望拿手机的人能尽快送还手机。当晚10点多,郭海阳来到店内,单莉便将手机被偷、监控视频显示的内容及上网发布寻物启事的想法告诉了郭海阳,郭海阳觉得可行,也在其朋友圈发布了内容相似的寻物启事。

  第二天早上6点半到9点半之间,郭海阳又亲自或委托朋友连续在当地9家信息发布平台的多个微信朋友圈同时发布寻物启事,并在他们的微信客户群中讨论。在此启事中还明确告知,若在2017年4月30日下午2点前手机不能送还,将报案并公开发布视频截图。

  可是,寻物启事发出去30多个小时,却没有任何消息,单莉和郭海阳都十分着急。郭海阳遂于5月1日上午在其朋友圈发布了拼在一起的16张监控视频截图并配文。单莉也在其朋友圈发布了相同内容加上寻物启事配3张监控视频截图。郭海阳还通过发红包的形式,鼓励网友转发。

  到了下午,还是没有任何消息,单莉和郭海阳商议后,报了案。

  5月2日上午,根据单莉指认的怀疑对象,经过技术部门的研判,公安机关只是确认了视频中的年轻女子为冯雅丽,但冯雅丽是否为盗窃嫌疑人,仅从视频中还无法确认。为查明事实,公安机关传唤了冯雅丽。

  接到传唤,冯雅丽一头雾水。经公安机关询问并观看视频后,冯雅丽才知道自己因2017年4月29日在一家母婴店购过物,被店主指认在购物时偷拿了店主的手机。冯雅丽当即表示,根本没有见过店主的手机。

  经过3个多小时的询问,结合其他现有证据,公安机关不能确认冯雅丽就是盗窃手机的嫌疑人,遂不予立案,同时指令单莉和郭海阳立即删除上传网络的寻物启事及相关照片。单莉和郭海阳虽按要求删除了自己发布的信息,并督促其他信息平台也予以删除,但他们心里认定冯雅丽就是小偷,在微信客户群仍然讨论说“小偷被抓住了”。

  信息扩散,无辜被当成小偷

  就在冯雅丽被公安机关传唤期间,她还不知道单莉和郭海阳发布的信息及照片已经在网上飞速扩散传播。她刚走出派出所大门,就接到表妹徐静的电话:“你电话怎么关机了?你赶快上网看看,母婴店的老板上网发帖说手机被偷了,还传了很多照片,虽然照片作了处理,但我一眼就看出照片中的人就是你,究竟怎么回事啊?”

  “照片中的女子确实是我,但我真的没偷手机!”见冯雅丽在电话中抽泣着为自己辩解,徐静便安慰道:“姐姐,我相信你!问题是只要认识你的人就能认出照片中的人是你,现在我周围认识你的人都在私下议论你,怎么向别人解释啊?”

  刚挂断表妹的电话,冯雅丽又陆续接到几个朋友和家人的电话,基本是同一问题。冯雅丽感觉自己纵有一千张嘴,也说不清冤屈,她一屁股跌坐在马路边上,失声痛哭。

  此后,再有人打手机,已经无人接听。家人不放心,便沿途寻找,终于在距离派出所不远处的马路边上找到了冯雅丽,好说歹说将她劝回家中。回家后,冯雅丽将自己锁在房间里,任凭家人怎么劝说,就是不吃不喝。家人见状,愤愤不平,上门找单莉和郭海阳讨要说法。两人还是一口咬定冯雅丽偷了手机。

  买了几件衣服,就莫名被指认为小偷,一则帖子,就让自己无端遭受指责,现在很多人误以为自己是小偷,不少朋友对自己产生了误解,给自己的工作、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这让冯雅丽十分气愤,在家人的开导下,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

  2017年5月4日,因交涉无果,冯雅丽将单莉及郭海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人停止在各大信息平台发布有关自己的照片、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请求判令其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

  冯雅丽诉称,2017年5月2日上午,她接到派出所电话,要求协助调查,在派出所呆了3个多小时,还耽误了上班。从派出所出来后,她才得知,在警方尚未调查清楚前单莉及郭海阳已经将其购物时的多张照片发在微信朋友圈,且图文并茂地注明是她偷拿手机,该内容已被多人转发。单莉及郭海阳私自利用信息平台和污蔑性语言对她进行精神上的损害和人格上的侮辱,导致其在精神上产生了极度的抑郁。“我无缘无故被冤枉,平生第一次进派出所,感觉没有办法再面对朋友和同事,一度想寻死,后被家人阻拦。事后,我的家人去了母婴店,单莉及郭海阳态度非常恶劣,并扬言我就是小偷,在社会上也有了不良的影响。现在我不能安心上班,每天都在想这件事,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和工作。”

  单莉答辩称,促销当天,她不慎将手机遗落在促销台,后发现手机找不到了。她调取室外监控,监控显示手机在促销台上被人拿走。“我就首次用文字在朋友圈发布寻物启事,第二天无任何反应,又在朋友圈发布了视频截图16张并配文,在面部覆盖了马赛克,我还在当地一些信息平台及其微信客户群发布了照片。2017年5月1日仍无反应,我报了警,后根据警方要求将朋友圈的相关信息删除,并呼吁外部信息平台和微信客户群里删除相关信息。手机里的客户和供货商资料对我很重要,手机丢失后我很着急,希望通过网络尽快找回。视频截图上的文字是郭海阳配的,也是郭海阳第一次发布的。”

  郭海阳辩称,自己发布的寻物启事和经过处理的模糊视频截图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对冯雅丽不构成名誉权侵犯。其一,其仅在朋友圈发布了一组手机被盗的疑似“嫌疑人”小面积视频截图,而且很模糊,并作了面部遮挡处理,不具任何辨识度;帖子既未公布特定人的生活环境、工作性质、年龄特征、居住区域、活动范围和兴趣爱好等信息,又没有指名道姓针对冯雅丽,特定人目标极不明确;截图中的文字内容十分平和,并未出现任何带有侮辱性语言或词语。其二,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其在网络上以免费形式发布寻物启事,以公众信息形式对嫌疑人进行预先告知,并在信息中明确告知将会发布视频截图的具体时间。截图实际发布时间是在信息公布时间点再推后22小时,这一切都建立在希望嫌疑人能及时悔悟的基础上,丝毫没有诋毁、侮辱和诽谤他人名誉的任何因素。其三,其在5月1日发布截图后不仅没有倡议好友转发,而且5月2日下午3点按民警要求早已删除。图片信息发布时间近一天,浏览人数极少,转发者更少,没有形成扩散的事实。

  郭海阳认为,其发布的小面积视频截图,为真实影像截图,不存在人为加工和技术处理等捏造和虚假行为,视频真实,丢失手机也属事实。民警传唤冯雅丽到派出所协助调查、问话,属于办案所需,不存在任何泄露当事人信息的行为。事发后,冯雅丽及其家人不配合调查,多次在公共场合闹事,才造成冯雅丽的真实信息泄露。

  “人肉搜索”触法侵权须担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单莉的手机丢失后,单莉和郭海阳在其各自的朋友圈发布寻物启事并被多家微信平台转发,郭海阳以发红包的形式鼓励转发,随后郭海阳不仅在其微信客户群公开了冯雅丽的背影监控图片,而且将经过拼接并备注文字说明的16张监控图片公开发布在其朋友圈长达20多个小时,单莉也在其朋友圈发布了如上信息,同时在微信客户群里对手机被盗一事进行讨论,认定监控图片显示的人就是盗窃手机的人。16张监控图片中每一张均有冯雅丽,其中12张显示了冯雅丽的全身形体,冯雅丽结账及骑摩托车离开的6张监控图片均为近距离拍摄,其中5张显示了冯雅丽的正面面孔,辨识度较高。虽然单莉和郭海阳在拼图中未提及小偷、盗窃等词语,但是该拼图实质描述了手机被盗的过程,且两次提到冯雅丽“拿”手机往包里装。依据一般正常人的智力均能看出拼图中的人就是被认定盗窃手机的人。单莉和郭海阳在其朋友圈发布的监控拼图时间长达20多个小时,对于该信息的浏览量和转发量均不可估量,而该信息的辨识度又非常高,也确实被部分认识冯雅丽的亲戚、朋友和同学看到,对于冯雅丽的名声造成了损害,以上负面信息的传播必然导致冯雅丽的精神受伤。

  郭海阳、单莉在丢失手机后第一时间不是寻求法律保护,而是在未查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故意将显示有冯雅丽的监控拼图公开发布在朋友圈长达20多个小时,自始至终不认为其行为违法,而该违法行为确实对冯雅丽的身心造成了极大损害,两人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鉴于相关信息已经删除,故判决郭海阳、单莉在当地广播电视台以书面形式向冯雅丽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2万元。

  一审判决后,郭海阳、单莉上诉称,第一,他们没有实施侵犯冯雅丽名誉权的行为,不应当赔偿其任何名誉权损失费。其发布的寻物启事言辞委婉恳切,且对图片作了马赛克处理,两天后就报警处理,既没有故意损毁冯雅丽的动机,也没有虚构或者捏造事实,更没有采用点名道姓的手段,也没有实施恶意中伤、侮辱、诽谤的言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无事实依据。第二,冯雅丽所谓的精神压力,来自于其近亲属。其近亲属在大庭广众之下大吵大闹,导致众人皆知。第三,原审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撤销原判决。本案涉嫌盗窃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应当中止审理。

  冯雅丽辩称,其精神压力来自社会,而主要原因是郭海阳、单莉等人的宣扬,使得人尽皆知,给其工作、生活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延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人肉搜索”不可为所欲为

  “人肉搜索”,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通过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并把这些细节曝光。

  “人肉搜索”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将涉嫌违法、违纪或者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和事件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通过网络对社会生活进行有力的道德规范、舆论监督,如果行使得当,有利于社会进步;另一方面,不分缘由、不加甄别滥泄他人信息,极易侵犯个人隐私权,甚至引发网络暴力,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其中规定,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对“人肉搜索”行为进行了约束,也对合法公布个人信息作了规范。

  该解释的出台,有利于遏制和降低“人肉搜索”对公民个人隐私和权益造成的侵害。但也有人担心,该解释的出台会妨碍公民通过网络搜索和曝光来实现舆论监督。对此,有关专家指出,该解释在明确禁止对公民个人隐私进行“人肉搜索”和曝光的同时,还专门列出了“例外情形”,包括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的、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公开的、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和其他已合法公开或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等情形。

  当然,在利用网络行使监督权时,“人肉搜索”发起者、参与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应行使注意义务与谨慎义务,把控好尺度。司法解释也特别强调了“必要范围”原则,这一点尤其重要。

  本案中,二被告虽然辩解其发帖是为了让嫌疑人主动退回手机,没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但在无证据证明原告盗窃手机事实的情况下,上传具有高辨识度的监控视频截图,以“人肉搜索”的方式缉拿“小偷”,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