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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都不能少
2018-09-13 09:15:00  来源:

  (转载自检察日报)

  2014年8月初,许某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从事建筑行业资质及人员培训代理业务。赵某、胡某、许某鹏和郑某分别任资质部、教培中心等部门主管。为使申报材料不全的相关个人或企业能够顺利取得资质从而拿到代理费,在许某的安排和组织下,上述人员通过自己伪造和找他人伪造相关主管部门及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学历证书等方式,为客户伪造缺少的资料。为此,公司还专门购买了刻章机供赵某、胡某和许某鹏伪造印章使用,郑某则负责提供排版服务。2017年8月,该案案发,被告人相继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对5人提起公诉,罪名包括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

  2018年7月27日,本案一审开庭。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蒋巍巍出庭支持公诉。

  法庭调查阶段,各被告人和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在法庭辩论阶段,许某的辩护人提出,许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身份证件罪证据不足,“首先,许某作为公司总裁,并不直接参与各部门的业务。现有证据表明,其对公司人员伪造印章是知情的,但并没有直接下达伪造印章的指令;其次,排版员郑某多次供述证实,他没有进行过国家机关印章的排版业务;再次,现场查获的伪造印章来源复杂,无法证实哪些印章是许某伪造的;最后,从现有证据来看,该公司没有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的设备,涉案的30张假身份证都是从外面购买的,且尚未使用就被公安机关查获。”

  之后,赵某和许某鹏的辩护人也发表了类似的辩护意见。

  蒋巍巍不慌不忙,先表明态度,“对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不予认同”,之后作出详细阐释:

  “第一,被告人许某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知道公司伪造印章、身份证件、学历证书等,也明知伪造这些物品是用于资质申报、安排员工替考等行为,但其并没有制止,这是一种放任的故意。

  “第二,被告人赵某供称,伪造的印章‘有的是在公司伪造的,有些是许某让我去一个店里伪造的’‘许某也伪造过,有的政府部门印章是许某给我的’;被告人胡某供述‘我和许某都伪造了印章’‘许某对所有事都是参与和安排的’;被告人许某鹏供称‘赵某安排我伪造印章’‘赵某不在公司时,许某会直接给我下达伪造印章指令’。同时,上述三名被告人均供称,通过公司购买的刻章机伪造过印章。同时,通过网络或者他人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身份证件和学历证书上的单位名称、身份信息、照片等资料,都是由该公司提供的。

  “第三,经鉴定,至少有14枚国家机关印章系伪造,从被告人胡某办公室扣押的30张居民身份证件均系伪造。综上,各被告人的供述、公司员工的证人证言、鉴定文书等在案证据相互印证,足以形成证据锁链,证实许某、赵某、许某鹏共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许某、胡某共同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的事实。”

  之后,被告人胡某的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本案中,该公司从上到下都对伪造印章的犯罪行为心知肚明,应该认定为单位犯罪;胡某在公司中既没有股份也没有提成,其主管的部门只是整个犯罪活动的一个环节,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赵某和许某鹏的辩护人也提出了两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

  “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有单位犯罪的情形才能适用单位犯罪,本案并不满足上述条件,应认定为自然人共同犯罪;从证据看,被告人胡某、赵某和许某鹏均积极参与并实施伪造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积极主动,不应认定为从犯。考虑到上述三人均系公司员工,伪造行为系受公司安排,且未从中获利,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蒋巍巍应对道。

  8月1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检察机关的指控全部成立,许某等人分别被判处二年零二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公诉人简介

  蒋巍巍,1989年4月生,2012年进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工作,现任公诉科检察员、员额检察官。从检6年来,一直工作在办案一线,曾荣获“合肥市优秀公诉人”等荣誉称号。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