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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卖出后肇事原车主应否连带担责
2018-10-22 09:43:00  来源:

  几年前,法院的一纸判决让家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的张先生背负上70余万元的巨额债务。他想不通,为啥自家的车已经卖给别人了,撞了人还要自己赔钱?自己和妻子每月工资的大部分都被法院执行了,为此妻子经常和他吵架,岳父也大病了一场。万般无奈的他抱着最后一丝希望走进了检察机关的大门。

  从事民行检察工作多年的黑龙江省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曹楠楠通过初步审查发现,这看似是一起常见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但无论是在事实的认定还是法律适用上均存在较大争议,十分具有典型性。

  张先生在几年前购买了一辆汽车,落在岳父的名下,之后又转卖给了肖某某但并未过户。后肖某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徐某某受伤。徐某某起诉至法院,判决最后认定,张某某系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判令张先生与肖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徐某某70余万元。

  “案件事实部分的审查难点在于确定车辆是否已经发生买卖,谁是真正的车辆所有人。”曹楠楠检察官说,“张先生提交了大量前后矛盾的书证和证人证言,严重地干扰了我们对案件事实的判断。”

  面对检察官的询问,张先生无奈承认,因为害怕承担赔偿责任,他在一、二审中提交了虚假的多方连环购车协议,等再审中提交真实证据为时已晚。通过对大量真伪混杂证据的认真梳理比对,再审中的新证据——肖某某的离婚协议引起了办案检察官们的注意。该协议表明,肖某某和前妻将肇事车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该证据案发前已经在婚姻登记部门存档,具有比普通书证更高的证明力,结合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车辆已实际出卖给肖某某。

  事实的问题迎刃而解之后,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又浮现出来。只要被认定是车主,无论是否驾驶车辆、是否有过错,都该承担责任吗?“该案诉讼时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判决为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而牺牲车主利益的做法比较常见”,曹楠楠说:“我们办案组通过查阅大量判例和对相关法学理论的研究论证,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方面进行分析,认为判决仅以张先生是车辆所有人为由判其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并经领导同意决定将该案的处理作为今后同类问题的标准。”

  最终,检察机关从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两个方面向法院提出了抗诉,抗诉理由完全被再审判决采纳。

  一个温暖的春日里,收到了人民法院改判文书的张先生激动地再次拨通了检察官们的电话表示感谢。“这是我们检察机关应该做的工作,祝您今后工作生活顺利。”检察官们依旧是平静的语调。放下电话,他们的视线又移回到手中厚厚的卷宗上,露出一抹欣慰的笑容。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