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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了“罚当其罪”吗?
2018-11-15 09:24:00  来源:检察日报

  2017年7月,四川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采纳了四川省检察院关于原审被告人熊仕国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量刑畸轻的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熊仕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8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熊仕国被执行死刑。

  汽车小剐蹭引发命案

  2014年10月31晚,在四川省南部县滨江路某假日酒店门口,李某的车与鲜某的车发生剐蹭,双方虽协商报保险处理,但言语激烈。熊仕国作为乘车人先辱骂鲜某,后用拳头殴打鲜某头部,被同行者杨某等拉开后继续辱骂鲜某,并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捅刺鲜某。鲜某见状躲避,熊仕国继续追杀,刺中鲜某胸部、背部、腹部等致命部位,致鲜某当场死亡。熊仕国作案后逃离现场,于次日凌晨被警方抓获。

  熊仕国,男,36岁。2004年11月,熊仕国将女友从二楼推至一楼,经抢救无效死亡。熊仕国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3年1月刑满释放。

  南充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熊仕国在公共场所、众目睽睽之下持刀刺杀鲜某致其当场死亡,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大。被告人熊仕国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其犯罪手段、情节、后果等,公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发表了对熊仕国应当判处死刑的公诉意见。

  2016年5月,南充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熊仕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检察机关抗诉

  一审宣判后,南充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与此同时,被害人家属也向南充市检察院提出刑事抗诉请求,要求判处熊仕国死刑立即执行。南充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熊仕国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且系累犯,一审量刑确有错误,遂依法提出抗诉。

  四川省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收到南充市检察院的抗诉及本案的相关案卷材料后,审讯了熊仕国,并复核了案发现场,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并补充完善了扣押笔录、法医物证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着力在本案的事实认定、罪名认定及量刑适用三方面下功夫。

  首先,本案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熊仕国归案后对是否动刀捅刺被害人进行辩解,称案发当晚喝酒太多,不记得是否动刀。但案发现场的多名目击证人均称当时只有熊仕国一人动刀,系熊仕国杀害了鲜某,熊仕国的辩解不影响其故意杀人犯罪事实的认定。

  其次,本案罪名认定是否正确。熊仕国在案发之初没有杀害鲜某的主观故意,但其持刀追杀、捅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反映出其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持一种放任心态,综合其使用的凶器、刺击力度、部位、次数及造成的后果评判,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最后,本案的量刑是否适当。承办检察官认为,一审判决对熊仕国的量刑未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具体体现在:一是本案因李某与被害人所驾车辆发生剐蹭引发,熊仕国作为乘车人肆意殴打、捅刺、追杀鲜某。二是熊仕国系累犯,到案后避重就轻,拒不供述持刀捅刺鲜某的主要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三是熊仕国追杀、多次捅刺鲜某胸部、背部、腹部等身体要害部位,致其当场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四是熊仕国未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未能取得谅解。

  二审改判死刑

  此外,承办检察官在复核案发现场了解到,该案的发生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案发前该区域既是宾馆、酒店、餐饮等公共场所密集之地,也是南部市民休闲散步及上下班的必经之地,但案发后该区域相当长一段时间市民常常谈案色变、绕道出行,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审承办检察官综合熊仕国在本案中的作案手段、情节、后果及社会影响等提出建议支持抗诉的审查意见,该意见得到检察官联席会议、分管检察长的一致认同,认为被告人熊仕国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其适用死刑,符合我国法律及死刑政策的相关规定,作出支持抗诉的处理意见。

  2017年7月,四川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采纳了四川省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认定熊仕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熊仕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8月22日,熊仕国被执行死刑。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