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号,无锡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司法局、残联、总工会等7部门联合发文,针对锡民救〔2013〕7号文件《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作出《关于暂停执行‘违法生育未经处理家庭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款的通知》。这是滨湖区院以检察建议促进市级规范性文件修改的又一重大成果,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心系群众、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和新成效。
今年9月,该院在办理困难群众倪孝敏(女,42岁,无锡人)信访案件中发现,滨湖区民政部门未按法定程序受理倪孝敏最低生活保障申请。2017年10月,倪孝敏因无工作、无生活来源、有两个小孩需要抚养(共生育三孩)向所在社区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社区告知其因非法超生、未补缴社会抚养费不能享受低保待遇。倪多次信访后,区民政局发函要求区卫计局核确认倪是否存在违法生育情形,区卫计局根据国家卫计委文件,建议民政部门修改《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中关于“违法生育未经处理家庭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款,后两部门就此事项多次沟通未果,区民政局始终未受理倪孝敏低保申请。
该院经调查发现,2013年无锡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人社局、司法局、残联、总工会等五部门制定的《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锡民救〔2013〕7号)中有关“违法生育未经处理的家庭”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内容,超越职权,不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且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6〕1号)文件中要求“严禁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落户、入托、入学等挂钩”的规定相违背,使得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无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公民,法律只授权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授权其他部门对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公民采取其他制约等催缴措施。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而《无锡市低保规程》第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的“违法生育未经处理”情形,与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并无直接关系,也与其上位文件《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不符。无锡市民政局与其他会签文件的五个部门均不是本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违法生育未经处理”的情形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挂钩,超越了各自的职权范围。
据此,该院分别向区民政局、市民政局、市法制办发送检察建议。市民政部门高度重视,主动联系并听取检察机关释法说理,迅速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共同商讨履职方案,积极采纳检察机关建议,迅速形成统一的工作意见,最终联合出台了上述七部门发文。目前,区民政局已依法受理倪孝敏低保申请,有力保障了困难群众依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近年来,该院立足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积极关注弱势群体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弱势群体维权监督,注重由点及面,从个案出发向类案延伸,突出一案一领域,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相关监管部门完善立法、建章立制、专项整改、落实政策,切实维护了该群体合法权益。如该院在办理张祖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发现,无锡市社保中心单一的工伤保险赔偿金支付模式不利于全市每年3万多工伤劳动者及时足额获赔,遂向市社保中心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其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可选择的给付模式,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案例入选江苏省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也被评为江苏省检察机关优秀案例。
今后,该院将更加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能,依法促进行政机关正确履职,全力维护好民生民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