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省院发布4件全省检察机关打击非法捕捞、非法采矿犯罪典型案例,我院办理的葛某坤、骆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成功入选。
2020年以来,我院主动融入长江大保护,紧密结合长江大保护、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以“精准化打击+专业化监督+社会化治理”为主线,积极参与长江流域禁渔禁捕和太湖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先后办理非法捕捞、污染环境等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2件61人,先后3起案件入选省院环境资源类典型案例。我院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全面依法精准履职:一、有效引导侦查,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提前介入案件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就案件办理提出详细取证意见,形成牢固证据链,有效破解认定难题,准确认定犯罪数额。二、督促退赔,综合全案情节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通过开展释法说理、认罪认罚工作,督促被不起诉人先行主动缴纳渔业资源损失及生态损害修复,强化起诉必要性审查,综合考虑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及行为人认罪认罚、自愿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三、多维联动,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民事司法、监察调查的有效衔接。避免不诉了之,依托刑行衔接机制,及时向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制发检察意见书,对二名被不起诉人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将本案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线索移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追究葛某某、骆某某生态损害赔偿责任。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渔政工作人员为非法捕捞人员通风报信、提供帮助的违纪违法线索,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促成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中1人立案调查。四、能动履职,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充分参与社会综合治理。针对案件所暴露出的有关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队伍管理不严等问题,向有关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升级执法监管系统,完善内部监管机制。同时,多部门会签《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就涉渔类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诉源治理等十个方面建立行刑衔接长效机制。
下一步,滨湖区检察院将持续抓办案、重监督,抓协作、强联动,抓源头、促治理,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为建设高品质美丽湖湾区、打造高质量发展标杆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