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行政执行,是法院依《行政诉讼法》第97条规定,针对公民和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提出的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检察机关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监督,有助于防止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入执行程序,避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受到严重侵害。
自2018年高检院统一部署开展民事非诉行政执行专项行动以来,我院对滨湖区人民法院近三年来所办理的52件非诉执行案件进行了审查,发现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尤其是执行标的为罚款的案件中,存在较为普遍的违法情形,亟待加强检察监督,促进法院依法裁判、行政机关规范执法,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一、存在的问题
1.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范围,违法和解减免罚款本数。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属于行政强制的范畴,应当受行政强制法的调整。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确有和解必要,也应当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仅授权行政机关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而部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和解内容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本数进行了减免,不仅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也对国家财政收入造成了损失,侵害了公共利益。在审查的52件案件中,有24件案件存在上述违法和解的情形,如某公司行政处罚需要缴纳24万元罚款,但最后仅以5万元的金额便进行了和解。
2.法院执行程序不严谨,和解随意性大。部分案件未向被执行人发出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相应的权利义务,部分案件被执行人未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法院也未采取必要的财产调查措施。针对被执行人提出的企业经营困难、无履行能力等理由要求对执行标的进行减免,法院未对被执行人提出的减免理由予以必要的审查,也未对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进行调查,甚至部分案件经调查后被执行人完全有能力全额履行但法院仍主持和解减少了罚款本数,和解随意性太大,不仅损害了行政处罚的严肃性,也对国家利益造成了侵害。在我院审查的52件案件中,有20件案件存在上述不规范情形。截至目前,我院有针对性地发出检察建议后,有15家单位立即补缴了罚款170余万元。
3.行政机关授权委托手续不规范,法院未尽审查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和解的必须要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部分案件中行政机关的授权委托书中对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权限仅为一般代理,另有部分案件则约定不明,未载明委托权限或仅载明办理案件有关事宜,以上情形均不能认为是特别授权,代理人也无权代表行政机关与被执行人进行和解。而法院针对行政机关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未进行必要的审查,导致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参与诉讼活动情形的发生,损害了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在我院审查的39件案件中,有16件案件存在授权委托手续不规范的情形
4.法院结案方式混乱,程序规范不统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执行实施类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部分案件在行政机关与被执行人达成了违法的和解协议并履行该和解协议完毕后,法院制作了结案通知书,但其中载明的结案理由系“履行了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明显与实际执行情况不符。在我院审查的39件案件中有12件存在上述程序不规范的情形。
为此,检察机关应加强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监督:一是坚持公正、效率优先原则。检察机关在受理、审查执行监督申请时,要注重对受到执行行为侵害的权利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济,保障受侵害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否则,一旦错过监督时机,当事人因法院违法或不当执行所遭受的损失将难以弥补,将大大削弱非诉行政执行监督效果。二是明确监督范围。全面梳理法院近年来办理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重点关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涉及民生的行政决定的执行情况,重点把握: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内容是否符合受理的有关规定,法院是否可以依法执行;法院是否尽了必要审查义务,包括主体是否适格、行政决定是否存在违法情形,从而保障国家法律在非诉行政执行活动中得到统一和正确实施。三是完善监督方式。由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多涉及到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公共利益领域,因此检察机关可以从行政公益诉讼角度出发,以诉前检察建议的形式加强检察监督,督促行政机关树立正确的行政执法观念、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避免因行政权力的滥用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同时,针对法院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通过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对法院进行监督,督促法院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并在今后的执行过程中进一步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