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收到滨湖区农林局的回函反馈,该局已依法对违规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企业和违规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的合作社进行了监管查处,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有效保障。
2018年11月,我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内某蔬果茶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合作社成员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销售茶叶的情况。经调查,该合作社成员某两家茶场,在其销售的白茶包装上注明了该合作社为监制单位,包装上使用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但一家茶场本身没有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另一家茶场持有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早已过有效期,且未到相关部门重新申请办理资质审核。本院还发现该合作社,虽然具有无公害产地认定证书,但是该合作社把无公害产地认定证书给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范围以外的合作社成员使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2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35条及《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18条、第19条第3款之规定,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和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上述两家茶场在其经销的“白茶”外包装上擅自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冒用”行为。该合作社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证书给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范围以外的合作社成员使用,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超范围”行为。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为保障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而实施的政府质量安全担保制度。农林部门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农产品质量。我院遂依法向区农林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对上述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农林部门收悉我院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全面开展整治行动。一是对涉及资质过期的相关企业立案调查;二是责令相关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予以罚款。销毁留存的无公害农产品标识,责令其限期改正;三是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标识使用专项整治行动;四是对从业单位加强警示教育,召集无公害产品加工商进行宣讲会,警示相关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以此为鉴,依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