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在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估的情况下进行化学工艺,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毒物质的废水排放到外环境,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追究民事责任,通过确定虚拟治理成本,落实补偿机制,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至10月间,被告单位无锡金石开电炉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蒋跃美为公司生产需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在车间建设氮化炉、冷却池,并在无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非法从事盐浴氮化工艺,指使盐浴氮化项目负责人被告人鲍真贵将冷却作业后产生的约4.498~7.497立方米含氰化物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车间外污水管道和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电缆沟内。2017年10月19日,无锡市环境监察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正在通过软管向车间外电缆沟排放废水,执法人员对软管排放水、冷却池积水进行了采样。经无锡市环境检测中心站检测,结果显示:软管排放水氰化物浓度为71.1mg/L,超标142.2倍;冷却池积水氰化物浓度为76.7mg/L。经专家会审认定,氰化物为有毒物质。
【履职情况】
1.敏锐发现线索,关注案件办理。2018年5月,滨湖区检察院干警从新闻中了解到,辖区内一家公司因排放废水污染环境被无锡市环保局查处,并被列为“2018年十大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由于案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该院高度重视,立即向公安、环保部门表达关注,了解到无锡金石开电炉设备有限公司偷排含有氰化物废水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已涉嫌犯罪,无锡市滨湖区公安分局已立案侦查。
2.引导侦查,及时补充相关证据。审查起诉过程中,滨湖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提出以下补充侦查建议:1.排查污水管道、电缆沟线路,查明污水去向;2.复核目击证人查明污水排放次数、排放量;3.向污水处理厂查询是否具备氰化物处理工艺。经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收集到该公司操作工过峰的证言,公司排放污水量,无锡市排水管理处没有专门处理总氰化物的处理工艺证据等相关证据,为案件办理打下了良好基础。
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修复受损环境。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滨湖检察院对无锡金石开电炉设备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针对环境修复问题,检察机关委托江南大学编制环境修复方案,经专家调研、论证,决定采取虚拟治理、实体治理的方式计算修复费用。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无锡金石开电炉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蒋跃美、鲍真贵构成污染环境罪,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五个月和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三万元,2019年9月30日,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单位无锡金石开电炉设备有限公司已全额支付环境修复费用及编制环境修复方案费用共计113.831万元。
【典型意义】
1.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本案系无锡地区第一起成功起诉的排放氰化物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中的污染物氰化物属于剧毒物质,毒性大,作用快,各国都把它们列为最严格管制的物品目录,购买和使用都处于严密监控之下,防止它们被用于非法用途。被告单位采用私设暗管的方式,将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大量氰化物排入电缆沟、污水管网,去向是地表水和污水处理厂,然而污水处理厂并无相应处理功能,因此含氰化物的废水最终将毫无阻碍地流向太湖,这将对环境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害,社会影响极为恶劣。2007年太湖蓝藻危机后,无锡市政府大力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关停了一大批化工企业,并在太湖岸线建立了核心保护区。本案的办理对于全市积极响应中央号召,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具有积极意义。
2.合理确定环境损害治理成本。为精准测算环境损害修复及赔偿数额,滨湖区检察院委托江南大学编制环境修复方案,经专家调研、论证,决定采取虚拟治理、实体治理的方式计算修复费用。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对于空气、地表水、土壤、地下水和近岸海洋和海岸带等多种环境介质污染的情况,环境功能敏感系数选取由受主要影响的环境介质的敏感系数确定;当不同环境介质受影响的程度相同时,环境敏感系数取高值。本案外排含剧毒氰化物可能污染的多种环境介质为地表水、土壤、地下水,受主要影响的环境介质为地表水、土壤。本案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参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的定义确定为四类,土壤环境功能区参照土壤环境功能区的定义确定为四类。不同环境介质受影响程度相同时,环境敏感系数的值确定为4,即按照单位治理成本的4倍计算虚拟治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