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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数据公开】当前黑恶势力犯罪呈五大特点 需惩防结合严厉打击
2019-04-01 10:01:00  来源: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当前,滨湖区在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阻碍性因素,在个人借贷、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灰色领域”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屡有发生,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危害社会安全。2018年以来,我院共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6件40人,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铲除了一批“黑色产业链”,保障了群众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一、当前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

  1.按照“套路”经营,运作过程具有很大欺骗性。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往往精心设计一套欺骗性、迷惑性很强的经营活动流程,俗称“套路”,被害人一旦陷入“套路”,便难以脱身,犯罪分子索要钱财便容易得逞。如我院办理的梅利利恶势力集团“套路贷”流程:无抵押放贷广告宣传——签订借款“低条”与“高条”两份合同——借款人违约后电话催款——贷后组成员上门暴力逼债,其中隐瞒了违约后按“高条”或“高条+低条”进行催款,即使借款人事后知道这一情况,也因签订了协议而迫于无奈。又如朱雪飞等人组织卖淫的“套路”:用软件虚假定位、漂亮女性头像吸引嫖客——与嫖客联系约定嫖娼业务——驾驶员送卖淫女到指定酒店——保安人员提供安全保护并借机向嫖客索要钱财,其中卖淫女与广告头像并不一定相符,安保人员借机向嫖客勒索钱财也是“意外”环节,嫖客因心存顾虑被迫就范,一般不敢向警方报案。

  2.实行“层级”管理,犯罪人员具有严密组织性。黑恶势力犯罪一般是集团犯罪,组织较稳定,一般10人左右,有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有延续性。如孙文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孙文其本人为组织者、领导者,另有2名骨干成员,7名一般参与者,采用发放工资,提供菜金、住宿等手段笼络成员,并规定了组织纪律,要求成员办事要狠,随时听候安排。又如王方森为了开设赌场谋利,纠集10余名同伙人员,分别负责望风、抽头、看庄、搭建场地、接送赌客、提供赌局,相互配合;梅利利等人实施“套路贷”采用公司化运作,梅利利本人全面负责,另有1位合伙人,2名会计,4名贷后组成员,严密的组织管理体系是黑恶势犯罪的重要特征。

  3.采用“暴力”施压,作案手段具有严重危害性。黑恶势力犯罪多从事不受法律保护的“黑灰色产业”,有些环节欺骗性强,易产生纠纷,犯罪分子一般都配备一定数量的“保镖”或“保安”人员,一旦“客户”不按要求支付钱款,便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既有殴打、强拿硬要,损毁财物等硬暴力,也有“谈判”、“协商”、滋扰、哄闹等“软暴力”。如梅利利套路贷案中,贷后组成员先后采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勒索性收款,先后非法拘禁5人,致使1人受二级轻伤,并多次以殴打、喷漆、堵锁眼、送花圈等恐吓方式,对借款人或借款人亲属进行滋扰、纠缠,扰乱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又如孙文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孙文其插手经济纠纷,指使手下“兄弟”对相关人员进行殴打,致1人重伤,还采用GPS定位、偷拍偷录他人隐私、毁坏窗户玻璃等软暴力方式,与有关人员谈判,讨要绿化养护工程,逼迫工程负责人员就范,严重威胁到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给被害人带来很大精神压力。

  4.形成“地下”势力,违法活动具有长期隐蔽性。黑恶势力犯罪往往通过拉帮结派,在行业或地区形成一定的隐形势力,欺行霸市,有的被害人虽遭受损害,但迫于威胁不敢举报,导致违法犯罪长期存在。从黑恶势力的组织发展来看,有的是“狱友”出狱后纠集在一起“重操旧业”,有的是利用老乡关系发展成“帮派”,有的是利用“公司”为幌子开展违法经营。如孙文其与张永辉结伙实施违法犯罪被判刑入狱,刑满释放后,张永辉继续跟随孙文其,再纠集狱友徐大鹏、高祥等多人,结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朱雪飞组织卖淫则是利用同乡关系,从经济落后地区到发达地区寻找发财之路,10名犯罪分子中有8名来自安徽淮北濉溪县。由于这些黑恶势的发展比较隐蔽,部分群众上当受损,慑于威胁或陷于无奈,未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使违法犯罪活动得以持续,有恃无恐。

  5.围绕“经济”目的,犯罪行为具有多重复杂性。黑恶势力犯罪一般都是以经济利益为目的,通过非法经营快速获取高额利润。如孙文其等人通过实施强迫交易非法获利390余万元,梅利利等人通过实施“套路贷”非法获利30余万元。但随着经济的发展,黑恶犯罪向网络和新兴业态延伸,出现了“讨债公司”、“信贷公司”等新型黑恶犯罪,伴随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如软暴力趋势明显,犯罪形式花样翻新、侵害领域不断扩大,有的还与正常的经济活动融合在一起,给司法实践中认定黑恶势力犯罪带来了一定难度,如梅利利套路贷案中,有相当一部分业务属于正常的借贷业务,应区别对待;又如“软暴力”行为是否可以单独构成犯罪。此外,侦查取证、非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主犯与从犯、数罪并罚、法庭对抗、部分嫌疑人外逃等一系列问题,都给司法办案带来了挑战。

  为此,检察机关建议:

  1.加大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按照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紧紧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积极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深入开展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摸排工作,坚决铲除“黄、赌、毒”及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坚持“破网打伞”,把扫黑除恶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背后势力的“保护伞”,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同时,向网络空间、新兴领域进一步延伸,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

  2.加强对金融和治安秩序的监管。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治安巡查,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严惩涉“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规范金融秩序,尽早出台针对民间资本市场、强化民间信贷的法律法规,明确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地位,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同时,政府职能部门对各类借贷型公司要严格监管,对拥有良好社会诚信、合法财产来源、依法依规经营的贷款公司授予相应的诚信等级,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对涉及“黑色产业链”或贷款利率明显高出国家规定标准的及时查处。

  3.深入开展犯罪预防和法治宣传。集中开展预防“黄赌毒”法治宣传,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黄赌毒”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法律后果。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要增强遵纪守法意识,自觉抵制“黄赌毒”的侵害。广大群众要树立理性的消费观,生活消费量入为出,融资借贷要通过正规的借贷手段和金融机构,不要轻信承诺“低息、无担保、无抵押”的贷款机构,谨防落入不法“套路贷”陷阱,若陷入陷阱,应积极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4.切实提高扫黑除恶专业化水平。加强公、检、法、司的配合协作,形成“扫黑除恶”工作合力。检察机关要组成涉黑涉恶案件办案组,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认定的重点难点及相关会谈纪要进行学习,认真落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落实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重大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等机制作用。同时,要注重总结经验,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示范作用,适时向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通报相关情况,对涉黑涉恶典型案例开展适度宣传报道,充分彰显法治权威,着力形成围剿黑恶势力的浓厚氛围。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