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过去了。一位在企业工作的朋友说,忙了一年,年休假基本没用,“新年一到,假也‘过期作废了’”。
我的年休假也没休完,但这怨我自己。这些年,每次申请休假,单位都很顺利批了,是我自己觉得一年就那么些天假,总想留几天,等着“用在刀刃上”,等着等着就到年底了。单位也是不允许跨年度休,但既然没休的原因在自己,对“过期作废”就没有也不该有怨言。
但这位朋友情况不一样。他不是不想休,是因为工作走不开,申请休假单位不批。这种情况下的“过期作废”,就说不过去了。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关于“确有必要”,条例没有明确。每个单位情况各不相同,作出统一明确规定,不现实。将“确有必要”的判断权交给单位,是对的。跨年度安排休假,会给工作带来一定影响,但年休假是劳动者法定权利,从保护其权利的角度,对“确有必要”不宜做过严解释,而应为实现权利创造最大便利。个人以为,只要有职工因为单位原因未能完全休假的情况,即可认为跨年度安排“确有必要”。
现实中,一些单位考虑到年底工作多、职工休假困难,将年假“有效期”延长三个月或者半年,让职工在工作任务相对轻松的上半年休假,既保证了职工权利的实现,也将对工作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效果不错。
如果单位认为延长“有效期”对工作影响大,坚持“过期作废”,那么,足额经济补偿就是必须的。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单位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针对的是因工作原因想休却休不成的情况。单位未阻拦“主动”不休的,不在此列。后一种情况如何处理,条例未规定。“不休白不休”也没问题,不过,职工将本应休假的时间用于工作,作为受益者,单位以某种方式予以鼓励,或更公平。
不让休假,也不给经济补偿,如果单位这么做,有人内心或有怨言,但考虑到饭碗、升职等现实问题,大多不会和单位较真。如此现实下,保障职工权益,单位依法办事落实条例规定至关重要,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的及时监督也不可或缺。
对于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条例第7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看来,让不让休假、给不给报酬,不仅对劳动者,对单位、对政府部门,都不是件小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