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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老油厂院内有个镀锌作坊
2020-07-13 10:01:00  来源:检察日报

  “检察官,你们快看看,我栽这儿的小杨树已经长出新芽儿了。”7月6日,山东省德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唐涛和夏津县检察院检察官齐惠君等人到张某污染环境案发地监督回访时,厂区门卫老宫指着几排刚刚长出嫩叶的杨树苗欣喜地说。

  2019年2月至4月,夏津县农民张某等3人为非法获利,在该县白马湖镇老油厂院内合伙建设、经营镀锌作坊,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没有防渗透措施的厂区渗坑内。经检测,其所排废水铅超标9倍、镉超标15倍、铬超标12.7倍、锌超标784倍、氨氮超标44.3倍。2019年9月,夏津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张某等3人提起公诉。

  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张某等人生产所用的电镀液、盐酸、火碱液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17表面处理废物类危险废物。由于排放时间长,生产废水对渗坑土壤造成了污染。案发后,镀锌作坊现场留存的火碱液等废液以及被污染的渗坑土壤均未得到有效处置,污染环境的危险持续存在,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随后,夏津县检察院立即启动公益诉讼监督程序,按照办案管辖权限,由德州市检察院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夏津县检察院对被侵害的环境现场开展调查取证,联系环保检测机构、污染物处置公司,对受污染的渗坑进行取样检测、取土收集,并对取出的受污染土壤进行封存。后经污染物处置公司鉴定,涉案污染物处置和环境生态修复费用为13.5万余元。

  2019年11月,德州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张某等3人对镀锌作坊现场留存的电镀液、盐酸、强碱液及污染的渗坑土壤限期处置,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若逾期未履行环境修复义务,判令3人承担相应的处置费用13.5万余元。2019年12月,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缴纳了全部处置费用。

  案件调解后,办案检察人员及时跟进,制定详细的污染物转运处置方案,疫情期间多次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联系当事人和处置公司,促使双方签订处置合同。

  今年6月30日,在德州市两级检察院、法院、环保部门、辖区政府的现场监督下,德州市正朔环保有限公司依法对该案现场留存的电镀液、盐酸、强碱液及污染的渗坑土壤进行了转运处置,受污染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