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他山之石】销售经理将公司货款占为己有
2020-07-15 09:25:00  来源:检察日报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周某职务侵占一案,一审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日前,海口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作出改判。

  经查,2019年3月,周某在海南某有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负责公司货物出入库管理、销售、货款回收等工作。其间,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公司客户货款和违约金共计132万余元。周某到案后,秀英区检察院检察官向其详细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释法说理,周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至六年零三个月”的幅度型量刑建议,该院遂提起公诉,开庭审理过程中周某亦未对量刑提出异议。今年2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

  秀英区检察院对判决进行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未出现不应当采纳量刑建议的法定情形;二是本案审理阶段未出现需要调整量刑建议的法定情形,一审判决不予采纳量刑建议前也未依法告知检察机关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三是一审判决不采纳量刑建议时未依法说明理由和依据。因此,秀英区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无故未采纳量刑建议,系适用法律及程序错误,遂提出抗诉。海口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抗诉理由成立,并出庭支持抗诉。

  海口市中级法院审查后认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属于明显不当。一审判决未依法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且未对不采纳的原因释法说理,违反刑诉法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纠正,遂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以被告人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