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多年,见到过形形色色的犯罪嫌疑人,有很多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由于畏惧心理或心存侥幸,不主动交代或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但经过释法说理和政策教育,大都能够认罪认罚。而本案被告人张某,自到案后即对认罪认罚表现出极其不屑的态度。
通过查看案卷,我了解了案发经过。2019年12月初,张某到本村饭店参加婚礼酒喝多了,回家路上见到同村的杨某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在没有询问事故原委的情况下,就让对方包赔杨某一切损失,但实则是杨某骑电动车撞坏了毛某等人停放在路边的机动车,过错在杨某。因言语不和,张某对毛某等人实施了殴打。毛某当场报警。经鉴定,毛某及其两名亲属的伤情均为轻微伤。张某伤情亦被评定为轻微伤。
侦查机关以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审讯时,张某拒不承认打人事实,还辩称自己才是被害人。料到张某在庭审时可能就其是否借故滋事、是否伤害他人进行无罪辩解,我多次同案件侦查人员交换意见,复核相关证据,针对辩解焦点作了充分的庭前预案。
不出所料,张某当庭辩称自己是被杨某喊过去帮助调解交通事故纠纷,是对方先动手打人,自己根本没还手。我让张某解释被害方三人的轻微伤是如何造成的,张某称可能是被害人在殴打时自己摔倒造成的。我当庭出示伤情鉴定意见书,意见书证实,三名被害人身体除有多处表皮剥脱、皮下出血的伤情外,还可见明显毛发缺损。显然,张某难以解释什么样的摔倒可导致三人都毛发缺损。
这时,张某脸上露出一丝慌张,但他马上向法庭表示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随即向法庭提供了一份重要的证据——杨某证言1份。该证词证实杨某与人发生交通事故,看到张某路过时就喊他帮忙处理纠纷,张某只是口头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并无过激言行,但没想到对方猛一下过来就殴打张某,张某没还手。
此时,我心中了然,原来被告人张某心中的“笃定”就是这份证词。有了这突然的新证据,是否还能认定张某是寻衅滋事犯罪呢?前期细致扎实的审查起诉工作,足以让我有信心应对任何庭审中的突发状况。
我首先指出,庭前获取的证据材料应当在庭审前五日提交法院,随后对全案证据进行分析和论证,证实当庭所提供的证词不具有客观性,应不予采信。
张某辩解道:“这份书证是杨某亲笔写后交给我的,证实内容和我一贯的说法一致,理所应当作为证据使用。”对此,我提出该份书证是否确如张某所说是杨某亲笔书写,而张某道:“我以人格担保,是他亲笔书写。”
此时,我请法警当庭出示了侦查卷宗中证人杨某的证言笔录,证实笔录中杨某所有的签名均是由其侄子代签,而对比被告人所提交的证据,“杨某”的签名旁边没有显示为代签。
“那是因为当时杨某的侄子不在现场,签名肯定是他本人所签,不信你们可以做笔迹鉴定。”被告人解释。
我紧接着向法庭说明,在卷的询问笔录载明杨某的文化程度为文盲,侦查机关所出具户籍证明同样证实杨某为文盲,其所有笔录的签名均为他人代签正是此因。转而我追问张某:“年近70岁的文盲老人,如何亲笔为你书写了满满一页的证词?”
此时,张某面露绝望神情,低下了头。张某在最后陈述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当庭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坦白是自己借由杨某文盲,先行书写好了“证词”,随后哄骗杨某仿写了签名。
近日,禹州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张某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提起上诉。
案结事了,可我心中却难免感慨。事是小事,案也不大,如若被告人能够尽早认罪认罚、争取刑事和解,本可不被羁押甚至争取缓刑,但其自以为滴水不漏的证词,却恰恰成了获得从宽处罚的绊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