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由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严某变造身份证件(驾驶证)案件宣判,法院以被告人严某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去年8月因酒后驾车被处罚款并暂扣六个月驾驶证的严某,没想通过正规合法的学习考试手续重新获得驾驶证,而是打起了歪主意。严某见朋友王某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与自己的相同,遂用小刀将王某的驾驶证划开,将王某的照片刮下,用胶水将自己的照片粘贴到驾驶证上。变造完成后,严某将该驾驶证带在身上使用。2019年底严某持变造的驾照再次酒后驾车在路上行驶时,遇交警检查酒驾被抓获。
检察机关指控,严某变造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涉嫌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严某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决定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近年来,伪造、变造和买卖驾驶证案件时有发生,很多人不知道该类行为涉嫌犯罪。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原280条规定的身份证件的范围由原来身份证一种扩大到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四种。在驾驶证被查扣或吊销后,应通过重新学习等方式依法获取,否则不仅会因违法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也会因此触犯刑法而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