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由湖北省秭归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判决,聂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8年4月至12月,聂某在谭某承包秭归县磨坪乡柏家坪等村15栋房屋工程中,分包了8栋房屋和一栋安置房建设工程,单独在磨坪乡送甲山村、两河口镇谭家河村等地承包5户房屋建筑工程。
其间,谭某支付给聂某工程款共44.62万余元,且聂某单独承包的房屋工程建设的业主也已支付聂某大部分工程款。但是当多名务工人员寻找聂某索要务工工资时,聂某逃匿外地并关机,拒不支付报酬。
2020年1月9日秭归县社会劳动保障监察局先后接到务工人员报案,后开展调查,采用打电话、发短信、张贴《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改正指令书》等方式,责令聂某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但聂某逾期未执行指令,且关闭手机、离开居住地,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
截至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聂某拖欠黄某、闫某等18名工人的工资共计22.43万余元。承办检察官认为,聂某恶意拖欠18名工人工资共计22万余元,属“数额较大”,遂批准逮捕,并于10月13日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