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的小阳(化名)本该有一个无忧无虑的童年,却因遭受继父的虐待,深陷痛苦的深渊……
“许检察官,你好。我是霍州市公安局李曹派出所的民警,我所刚刚接到报警,有一名8岁的儿童遭继父殴打虐待……”今年9月4日,山西省霍州市检察院未检检察官许慧银接到了这样一通电话。许慧银第一时间将该情况层报霍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权建威。
经了解,曹某某长期在外打工。回家期间,多次采取谩骂、殴打、体罚、强迫搬砖、冻晒等手段,对继子小阳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虐待。今年年初,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曹某某不再外出打工,更加频繁地对小阳进行虐待。9月4日16时许,曹某某将小阳从学校接到家中后,因不满小阳的在校表现,惩罚小阳背诵学校印发的“安全责任书”传单,后又脱光小阳的衣服,用手、链锁对小阳臀部、眼角、脖子、头部等部位实施殴打……小阳臀部、头面部等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损伤程度已达到轻微伤。
接到线索后,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因被害人年仅8周岁,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要求下,当晚在霍州市检察院“一站式”办案区,由未检检察官协助侦查人员对被害人开展了告知、询问工作。
霍州市检察院分管刑事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朱惠林、第一检察部主任成晓林、未检检察官许慧银和霍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召开了联席会议,就案件的证据标准、侦查方向等,围绕多次、长期、恶劣等情节,从固定、鉴定被害人伤情,扣押物证、现场勘查,向老师、邻居等取证,向原所在地派出所调取报警记录、提取虐待视频资料等方面引导侦查取证。
自提前介入侦查后,霍州市检察院一直对该案跟踪监督,发现公安机关在受案后7日内未对本案立案侦查。经了解得知,公安机关认为本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应当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对虐待罪法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研究,霍州市检察院根据最高检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件(检例第44号)中“于某虐待案”,认为该案应当按照公诉案件处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为及时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霍州市检察院决定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后公安机关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
案件发生后,权建威来到小阳家中了解情况,并走访了所在村委、社区,发现曹某某是这个家庭的唯一劳动力,小阳的母亲因身体原因无收入,曹某某被羁押后,小阳和母亲的生活陷入了困难。
为了帮助他们渡过难关,霍州市检察院积极协助小阳母亲代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1万元。同时,积极与霍州市教科局、学校联系,就小阳的特殊情况进行沟通交流,共同在校园学习生活中给予小阳更多关爱,帮助小阳尽早恢复身心健康,回归正常的学习生活,提高学习成绩。
“检察院在我们最艰难的时候送来了司法救助金,让我们看到了生活的希望,以后我一定好好照顾孩子,引导孩子好好学习,回报社会。”获得了司法救助后,小阳母亲向检察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