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泄情绪,故意从高楼层向下抛掷啤酒瓶。近日,由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的刘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一审宣判,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刘某在临河区打工,住在亲戚家。打工期间,老板总是嫌弃他干不好活。今年6月,心情郁闷的刘某为发泄情绪,3次故意从9楼抛掷啤酒瓶3个,砸落在楼下停放的3辆轿车上,将3辆轿车的车顶、机盖、后挡风玻璃等砸坏。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刘某高空抛物的地点人流及车流量都较大,该啤酒瓶落地便可能砸到人或车等,也可能会因破碎而飞溅,致人受伤,因此刘某的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对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构成严重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14条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检察机关建议对刘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临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临河区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