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我们院办成一件全国典型案例、一件全国指导性案例,还有四件刑事和解案例,化解群众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的效果也非常好,比如夏某交通肇事案……”2020年12月31日,听到院领导在全院案例分析会上提到我参与办理的这起案子,不禁思绪万千,用心办案,再努力都值得。
2020年3月3日,李某和老伴儿晚饭后一起到村口散步,突然,“砰”的一声,老伴儿回头一看,李某倒在地上,一辆红色三轮电动车向北驶去……后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证,该起交通事故夏某承担全部责任。2020年7月18日,公安机关依法提请我院对夏某批准逮捕。
受理该案后,当我就夏某事后是否积极赔偿、认罪认罚等问题听取双方意见时,发现事情并不容易解决,这一撞,两家恐怕要结下深仇大恨了。
被害人家属因亲人突然离世,情绪非常悲愤,认为夏某逃逸是李某没及时送医致死的直接原因,强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夏某则认为本身家境困难,前期已赔付4万元丧葬费,被害人家属是趁机讹他一笔,扬言宁肯坐牢,也不再赔钱。2020年7月25日,我院依法对夏某批准逮捕。
两家势不两立的态度令人担忧。我一次又一次与夏某沟通赔偿事宜,普及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相关法律知识,并实地考察其家庭状况,发现其母亲患有严重的老年痴呆,妻子在家务农,孩子在读中学,家境确实困难。与此同时,被害人家属经过一段时间冷静,逐渐接受亲人离世的事实,我晓之以理安抚他们的情绪,听取他们的诉求。
考虑到双方是彼此相识的邻里,该案符合江苏省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2020年9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双方也逐渐具备刑事和解的基础。
2020年9月18日,当我再次提审夏某时,他主动提出想尝试和解。我立即听取被害人家属意见,在双方均表示愿意和解的情况下,指导双方填写《刑事和解申请书》,并于当日将《委托调解函》和案件材料移送刑事和解室。刑事和解室的派驻人民调解员迅速审核材料,详细了解双方的意见要求,从快召开和解会议。
2020年9月21日,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自愿签署《刑事和解协议书》,夏某家属当场交出16万元赔偿款,被害人家属则出具了对夏某的谅解书。现场,双方已不再有那种剑拔弩张的氛围了。
我借来单位财务室的点钞机协助清点赔偿款,整个调解室异常安静,只有点钞机的声音。我第一次感到点钞票的声音这么沉重,如果这声音能唤回被害人的生命该多好。
2020年9月22日,我去看守所把和解情况告诉夏某,他得知自己因刑事和解可能免除牢狱之灾时,并无半点喜悦,而是悔恨自己让被害人失去了生命,自责因赔偿金给家庭徒增了经济负担,随后改变了原来认罪不认罚的态度,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我想如果不是贯彻新规政策精神,恐怕也不会如此顺利促成这次刑事和解,也不可能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也就可能导致两家结下深仇大恨,为社会埋下不稳定的隐患。
达成刑事和解以后,2020年9月28日,我院将夏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夏某已被常州市金坛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