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漯河市检察院依法对申请人杨某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向其送达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对于这一结果,杨某欣然接受。因为在此之前举行的一场公开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和到场的听证员,已经解开了杨某的心结。
1999年,因需要流动资金,杨某分别向华某等3人借款18.1万元,并签订房产抵押合同,以杨某食品厂内财产作为抵押。因杨某未按时还款,华某等3人向舞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2年5月21日,法院向县房管局(后改制为县自然资源局)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县房管局于同年5月28日将杨某食品厂的8套房产全部过户给华某,并颁发了房产证。因法院未对执行标的物以外杨某的其他财产进行清点和妥善处理,2011年,杨某以法院错误执行为由要求赔偿。
因不满赔偿数额,杨某先后通过申请国家赔偿、申诉、上诉、申请再审等手段提起撤销涉案房产证的诉讼请求。2019年12月24日,河南省高级法院经审查,认为杨某诉求已超过当时法定的最长不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驳回杨某的再审申请。杨某仍不服,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2020年9月25日,漯河市检察院受理了杨某的行政诉讼监督申请。根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对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该院行政检察部门经检察长同意后,决定就此案件举行公开听证,并邀请省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等5人担任听证员。
2020年12月8日,公开听证会在漯河市检察院召开,围绕该案行政裁定是否合法、起诉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等争议焦点展开听证。
“自然资源局2002年办理房产过户,过户行为是协助法院还是债权人?”“申请人什么时间提起国家赔偿?告知其诉讼时效没有?一共赔偿了多少钱?”……听证员向申请人、自然资源局一一提问。
经过事实调查、质证辩论、听证员提问等环节,最终,5名听证员从不同角度,发表了一致的听证意见:杨某于2011年在赔偿案件中应当知道房管局为华某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并颁发房产证的事实,2017年向法院提起撤销房产证的行政诉讼,已超过当时法定最长2年的起诉期限,法院最终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合法。
结合本案情况和听证员意见,承办检察官对杨某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既讲法律,又解心结。“我接受这样的处理结果,公开听证让我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公开听证会结束时,杨某对组织听证的检察官表示。
“对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并且邀请法律专家、人民监督员深度参与、公开评议,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以公开促公正、以听证赢公信’的办案理念,希望检察院继续做实做细做好公开听证工作,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新期待,更有力地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河南省人大代表、漯河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翟战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