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周锦燕 王燕)近日,《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下称《条例》)经山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对公益诉讼检察作出专门规定。该《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介绍,近年来,山东省检察机关坚持预防性司法理念,灵活运用诉前磋商、公开听证、检察建议、诉前会议等多种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得到了党委政府、行政机关和各界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接下来,该省检察机关将以《条例》出台为契机,立足职能定位持续加大办案力度,提升办案质量和效果,综合运用打击、保护、监督、教育、预防等手段,依法助力安全生产领域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