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南平市检察院提起的破坏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连某因破坏122亩生态公益林(含61亩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被判令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36.4万元。
经查,连某在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间,先后从他人手中购买浦城县“麻铺”“焦坞垅”“白源”等五片山场的林木,在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滥伐上述山场的林木,其中国家级生态公益林61亩,县级生态公益林61亩,造成林木植被严重破坏。2015年6月5日,连某被浦城县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2017年9月,南平市检察院在摸排公益诉讼线索时发现,虽然被砍伐的山场已造林成林,但生态公益林一经砍伐其生态服务功能就已灭失,造成的损失客观存在。检察机关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被连某破坏的生态公益林进行鉴定,确认被连某破坏的山地林地面积为490亩,其中生态公益林122亩,被破坏的122亩生态公益林造成的生态功能损失费用达136.4万元。
2018年6月28日,南平市检察院对连某破坏生态环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年12月20日,南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检察机关从公益是否受损、被告的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生态公益林的重要性等方面逐一出示证据、援引法律法规进行阐述,认为连某应对其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经过审理,南平市中级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