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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编纂《刑事证据形式要件审查指引》提升检察人员办案能力
2020-03-17 16:36:00  来源: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

  

  为落实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相结合,实体审查与程序审查相结合”的原则,同时结合高检院张军检察长针对《法官对公安办案弱点评判》一文作出的批示要求,3月16日,我院第一检察部精干力量编纂的《刑事证据形式要件审查指引》完成并用于指导办案实践,有效促进刑事办案质效。

  该《指引》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检察人员办案要求,对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等八类证据的形式要件进行了详尽总结、归纳,以及应注意的办案细节,为检察办案人员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有针对性地检视证据提供了得力工具。

  下一步,我院将充分利用该《指引》对检察办案人员进行规范化培训,切实提升干警办案能力,确保经过审查的证据符合定案所要求的合法性特征。我院还将依托该《指引》对公安等侦查机关人员的侦查活动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达到从源头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量的目的。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