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助力安全生产的精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2月3日,我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胡颖和第一检察部干警一起对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的公司进行实地走访,当场送达检察建议并进行安全生产座谈,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近期,我院在办理张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一案中,发现张某某在经营一家从事液化石油气销售的分公司过程中,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违规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满瓶99只共计4余吨,经鉴定属于重点监管和特别管控的危险化学品,存在火灾、爆炸等极大危险性。我院经查发现,该总公司作为经营多家同类业务分公司的企业,对分公司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场所缺乏实时监管,对液化石油气库存数量缺乏有效把控,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总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重大漏洞和隐患。针对上述情况,我院对公司生产过程中容易出现的安全风险点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提醒和建议,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员工代表参加了安全生产座谈会。
通过此次安全生产座谈,涉案企业负责人、员工表示要以我院检察建议为契机,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降低生产过程的安全风险,对生产场所和产品展开实时监控、跟踪,确保安全生产无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