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刑事司法公正、公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近日,我院侦监科对一起涉嫌寻衅滋事案的在校学生徐某是否有逮捕必要进行了公开审查。
经审查:2016年6月9日,犯罪嫌疑人徐某(18周岁)至本市滨湖区某KTV参加校友陆某某的生日聚会,期间与陆某某、陈某、杨某某等人一起无故殴打刘某某,致其轻伤二级。
为厘清犯罪嫌疑人徐某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及逮捕必要性,本院侦监科邀请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参与了公开审查。侦查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徐某参与打架,并致人轻伤二级,且案发后徐某至外地,未投案自首,有逮捕必要。辩护律师称犯罪嫌疑人徐某为在校学生,且系偶犯、初犯,并如实交代了罪行,徐某家属有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希望司法机关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意见,我院对犯罪嫌疑人徐某的社会危险性、逮捕必要性进行了评估,结合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终对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徐某为学生,随即联系了本市正元大昌管护基地,希望徐某在管护基地内能够悔过自新,接受技能培训,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