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暴利,将西药研磨成粉混进中药粉剂,向全国各地患者销售,销售金额逾千万元。经江苏省扬州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及民事公益诉讼,制售假药者在被处刑罚的同时,名下的26套房产全部被移送执行,用以支付惩罚性赔偿。“当初只想着多赚钱,没想到害人害己!”身陷囹圄的仲某、姚某和想钻法律空子保住房产却“竹篮打水一场空”的郑某悔不当初。
制售假药逾千万元
2003年4月,郑某的丈夫仲某注册成立了一家中医诊所,由夫妻二人共同经营。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夫妻二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资质等情况下,将吲哚美辛、倍他米松等三种西药与大黄、当归、佛手等中药粉剂、食品添加剂混合研磨成粉,以“中药冲剂”名义通过门诊及邮寄的方式销售。2014年8月,仲某、郑某因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扬州市邗江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
但仲某并未就此收手。2016年1月至2022年3月,仲某与朋友姚某再次实施上述犯罪行为。2022年3月,因群众举报案发。经查,仲某和姚某销售的“中药冲剂”均系假药,销售金额达1166万余元。为确保涉案款物依法处置,仲某、姚某名下的相关房产被依法查封。2023年3月,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仲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800万元;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万元。
案发后离婚转移房产
承办检察官认为,仲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级别管辖规定,2023年4月,广陵区检察院将该线索移送至扬州市检察院处理。扬州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仲某等人将三种西药成分混合在中药制剂中,以纯中药名义销售,使得患者无法了解因添加西药可能导致的消化道溃疡、低钾血症、高血糖等风险,长期使用会产生毒性反应,造成身体损害。据调查,在该药销售期间,已有十余名患者反映服用该冲剂后出现身体不适情况。扬州市检察院认为,仲某等人的行为已侵害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此前,在广陵区检察院起诉的仲某、姚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刑事案件中,仲某之妻郑某没有犯罪事实,因此未受到刑事处罚。但扬州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调查后认为,该诊所系仲某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郑某一直参与经营,其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无法区分,故郑某也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我和仲某已经没有关系,为什么让我赔钱?”郑某连声叫屈。经查,在2023年2月,郑某已与仲某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原来在仲某名下的27套房产转归郑某所有。“根据法律规定,被查封的房产不得转让,你们所谓的财产协议是无效的。”面对检察官的释法说理,郑某低下了头。
26套房产被依法移送执行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2023年6月,扬州市检察院对仲某、姚某、郑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人赔偿3499万余元。
案件诉至法院后,郑某主动提出调解,其他被告表示同意。鉴于除被查封的房产外,被告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结合被告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扬州市检察院同意调解。2023年11月,在扬州市中级法院的主持下,除保留一套房产用于居住外,就其他房产的处置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自愿以26套房产承担赔偿责任,并消除隐患、公开赔礼道歉。今年3月1日,上述房产已被移送执行。
为使执行所得款项切实用于赔偿消费者损失,日前,扬州市检察院已会同该市中级法院,推动扬州市消协设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代管账户,对该案赔偿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