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相互勾结,盯上湖南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湖砂,一次被查后仍不知悔改,再次盗采后在运输途中被当场抓获。2023年11月,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周某等7名团伙成员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各并处11万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一审判决作出后,周某等5人提出上诉。日前,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武汉截获洞庭湖砂
2020年底,周某与李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购买了一条由自卸驳船改装的二层采砂船,打算在湖南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坡头水域内盗采湖砂。
2021年4月,砂石中介程某与周某联系,询问其手中有没有砂源。由于采砂船只有通过涨水后的河道才能进入坡头水域采砂,周某便告知程某还需要再等等,自己可以搞到“正规手续”。就这样,尽管明知坡头水域为禁采区域,但在金钱的诱惑下,程某答应了与周某商谈采砂事宜。周某还找来此前曾合作过采砂的刘某一起入伙。
经过商谈,周某、程某、刘某约定,由周某负责采砂并提供砂票;程某以每吨75元的价格收购后,寻找买主加价售出,赚取中间差价;刘某则负责联系运输船接驳转运,每吨收取10元运费。
2021年5月8日至11日,周某雇用了船员,开始在坡头水域盗采湖砂。连续几天,船员们昼伏夜出,采砂从晚上10点开始,一直到次日凌晨才结束。由于大船进入坡头水域极易搁浅,只能靠周某的小型采砂船少量多次往外运砂,采砂船装满后,刘某便会联系运输船接驳转运。其中,鲁某才担任采砂船的船长,熊某负责操作吸砂泵,鲁某良协助完成采砂,陈某主要负责做饭、采买、记录采砂情况等事务。
据统计,刘某、卿某共同负责的“湘岳号”运输船共接驳转运2000余吨湖砂,剩余的3000余吨湖砂则由刘某联系的另一艘船负责。随后,这些湖砂均交由买家联系的大型运输船接货。
据刘某供述,5月11日晚,程某将周某伪造的砂票交给该大型运输船后,该船便启航前往长江芜湖段。次日晚7时许,满载湖砂的运输船驶过武汉二七长江大桥时,被知情群众举报,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民警随后将其当场查获。
经称重,该船共运载湖砂5585吨,湖砂就近抵岸价格为每吨118元。根据船员供述及相应证据,公安机关初步查明,该船所出示的砂石证明系伪造,所载湖砂系盗采。2021年5月12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程某、熊某、刘某等人陆续到案,周某于2023年1月16日在湖南岳阳落网。到案后,8人均对非法采砂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引导侦查完善证据锁链
2023年2月,江汉区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周某等批准逮捕,并引导侦查机关继续侦查。
在审查案卷时,承办检察官发现,周某并非第一次从事非法采砂活动。早在2021年3月,周某就与刘某、卿某合伙在坡头水域盗采湖砂1350吨,湖南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周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经鉴定,该湖砂就近抵岸价格为每吨92元,价值共计12.4万余元,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对此,承办检察官认为,湖南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未将周某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罚代刑,放纵周某继续进行非法采矿活动,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目前,该线索已被移送给湖南省监察机关处理。
2023年4月,追加周某等人遗漏的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江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提审中,鲁某才、熊某均辩称自己未参与2021年5月的非法采砂活动,鲁某才、鲁某良、熊某均指认陈某为采砂船主要管事人员,与陈某本人供述相悖。
不同于以往办理的长江水域非法采矿案,该案作案过程分成采砂、运砂、卖砂,涉案人员分工复杂。8名团伙成员参与了几次非法采砂活动?每个人在这条非法采砂利益链条上的地位和作用如何?为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在审阅全部案件材料、核实现有证据后,承办检察官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提取鲁某才、鲁某良、熊某等人手机中的电子数据,调取相关转账记录,补充讯问周某及李某,并继续寻找本案知情人员,进一步完善了证据。
当庭揭穿6人翻供谎言
2023年6月,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将该案移送至江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周某、程某、刘某、熊某、鲁某良、鲁某才、卿某等7人在明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分工合作,在禁采区域盗采湖砂,情节特别严重,涉嫌非法采矿罪。陈某因在采砂船上主管做饭等杂务,并未直接参与采砂活动,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机关遂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3年7月11日,江汉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周某等7人提起公诉,法院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我们都是在合法采区采砂的”“当天我不在现场”“我没有参与共谋”……在庭审中,除卿某之外,周某等6人均当庭翻供,对先前供述予以否认,坚称自己并未从事非法采砂活动,拒不认罪认罚。
“如果是正规渠道采砂,为何要在深夜开采?多名证人均证实,从周某采砂船上接的砂为黑砂,而正规采区的砂一般为黄砂或白砂。此外,几名被告人的手机电子数据显示,其在作案时间段均有讨论采砂事宜……”面对这一突发情况,公诉人沉着冷静,逐一列举质证进行有力反驳,在完整有力的证据面前,6名被告人均无从辩解。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量刑意见,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因其于2022年7月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对其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程某、刘某等6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5万元至2万元不等。一审判决作出后,除程某、卿某外,周某等5人提出上诉。日前,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