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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调研】非法储存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区别
2019-02-20 13:00:00  来源:检察日报

  案情简介:

  周甲因购买的1支手枪、5发子弹被人发现,遂用3只红色塑料袋包裹好,后携带至其哥哥周乙住处,称有东西让其保管,过几天取走。周乙根据自己当兵的经历及对枪身形态的感觉,判断塑料袋中包裹的是手枪,但基于兄弟之情,仍答应保管,并将包裹藏匿于一楼卫生间内热水器架子上。数日后,公安机关在周乙住处查获上述手枪和子弹。经鉴定,上述手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杀伤力;上述子弹均为64式子弹。

  一、关于周乙构成何种犯罪的辨析

  一种意见认为周乙构成非法储存枪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周乙明知弟弟让其保管的是枪支,仍答应保管,后藏匿于卫生间内热水器架子上,其显然是想将枪支放置于他人难以发觉的地方,而不是其供称的随便放置。周乙主观上明知周甲让其保管的是枪支,其明知的内容包括了明知该枪支可能是周甲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客观方面,周乙存放的枪支确系他人非法买卖的枪支。因此,周乙的行为符合非法储存枪支罪的构成要件。此外,由于周乙对该枪支没有处分权,即仅限于保管,故认定其持有该枪支不符合情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周乙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解释》的规定,“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周乙仅仅知道保管的是枪支,其对于该枪支是通过何种渠道获得的并不知晓,如果理所当然的认为周乙应当明知该枪支的来源,即是通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所得,对其实属苛责。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非法储存枪支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区别关键在于前者要求行为人明知存放的枪支的来源,且仅限于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而后者无此要求。笔者认为,刑法将非法储存枪支罪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枪支罪归在一起作为一个选择性罪名,更多的是考虑到枪支在非法流转的过程中,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常常是形成一条流动的完整锁链,储存枪支行为与其他4种行为紧密相连,储存枪支的行为人随时为买卖、运输、邮寄枪支创造条件,故法律将该5种行为纳入一个罪名,起刑点即在有期徒刑3年以上,体现了我国刑法对非法储存枪支行为的严厉打击。本案中,周乙保管枪支的行为属于一个静态的犯罪行为,其并非为他人买卖、运输、邮寄枪支创造条件,故其不构成非法储存枪支罪,而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此外,法律也并未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行为人必须对枪支有处分权,就如同帮助他人保管毒品一样,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无异议。

  理论观点普遍认为,我国刑法中的持有型罪名均为兜底性罪名,非法持有毒品罪即是如此。笔者认为根据该理论,只有在无证据证明行为人非法持有枪支构成其他涉枪犯罪的情况下,该行为才能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如果非法持有枪支的上游行为构成其他涉枪犯罪,则后续的持有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只定前罪而不进行数罪并罚。本案中,认定周乙的行为构成非法储存枪支罪的证据不足,故只能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如果周乙购买枪支以后,自己存放、持有,如同周甲一样,则其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因为其购买枪支的行为已被法律评价,故其持有枪支的行为不予单独定罪。

  二、关于是否应对周乙提起公诉的辨析

  一种意见认为有必要对周乙提起公诉。枪支系我国严格管制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文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周乙保管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杀伤力的枪支,其行为导致枪支在社会上非法流转,对社会存在严重的潜在威胁,若非公安机关及时查获,该枪支被周甲取回后,会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此外,周乙在客观上还藏匿了5发子弹,虽然子弹数量未达到立案标准,但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综上,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周乙提起公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无必要对周乙提起公诉。周乙基于血缘关系保管兄弟持有的枪支,其未持该枪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虽然其未及时将枪支上交公安机关,但该枪支毕竟是周甲非法购买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周乙保管枪支的时间不长,仅为10天。其次,其未将该枪支据为己有,而仅是将枪支放置好,也不存在后续的维护、保养等行为。再次,司法实践中,追究涉枪案件的行为人大多为对枪支有处分权的行为人,周乙不属于该范围之列。此外,周乙认罪态度也较好。因此,可以不对其提起公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周乙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对其提起公诉。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