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日,我院提起公诉的宋亮盗窃案经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查认定,2019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宋亮(男,28岁,江苏姜堰人)利用工作便利,趁其所在的某单位库房无人之际,先后10余次翻爬领料桌进入库房,窃取该仓库内不同型号的元器件1万余枚,价值540余万元,销赃得款48万余元,后分别冒用单位设计人员和库房管理人员账户登录单位物料管理系统伪造领料和出库记录,掩盖犯罪事实。
2020年1月2日,我院提起公诉的宋亮盗窃案经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查认定,2019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宋亮(男,28岁,江苏姜堰人)利用工作便利,趁其所在的某单位库房无人之际,先后10余次翻爬领料桌进入库房,窃取该仓库内不同型号的元器件1万余枚,价值540余万元,销赃得款48万余元,后分别冒用单位设计人员和库房管理人员账户登录单位物料管理系统伪造领料和出库记录,掩盖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