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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这番释法说理,他服
2019-11-01 09:43:00  来源:检察日报

  2019年1月24日晚,被告人程宝健在KTV唱歌时与他人发生争执,被别人劝解离开现场后,气愤不过的他持刀又返回现场,正好碰见刚才劝解自己的两个人,遂持刀砍向他们,造成了劝架的两人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案发后,程宝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6月12日,山东省阳信县检察院以程宝健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7月26日,该案在阳信县法院一审开庭。阳信县检察院检察官苟振平出庭支持公诉。

  到案后,程宝健反复辩称其持刀砍人的行为系故意伤害而非寻衅滋事。对于程宝健的辩解,苟振平在案件审查时已经调取当时监控录像,反复查看案发情形,并就有关的案件事实向当时在场的证人进行了核实,为法庭审理作了充足的质证准备。

  “我承认自己砍了人,但砍人的行为应该是故意伤害,不是寻衅滋事……”法庭调查阶段,当苟振平宣读完起诉书后,程宝健的第一反应就是对自己所涉嫌的罪名提出异议。

  “在KTV,你与别人打架时手里已经拿着刀了吗?”

  “没拿刀,我被人劝开后离开了现场。”

  “那你为什么又回到了案发现场?”

  “我平白无故被人推搡,气愤不过,所以我拿了刀又回去了……”

  “那你砍的那两个人是推搡你的人吗?或者说,你们之间有矛盾或过节吗?”

  “不是,他俩是劝架的,我们平时没过节。”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而你对被害人实施的砍伤行为不正是在无任何矛盾过节情况下的殴打伤害无辜吗?”苟振平从法律层面剖析其行为的犯罪构成。

  “我以为只要打伤了人就是故意伤害,不知道同样是砍人,犯的罪还不一样。”

  “相似的行为在不同场合、不同情形下,构成的罪名会有很大差别……”接着,苟振平就本案所涉罪名在法庭上为程宝健展开了释法说理。

  “我认罪,希望法庭能够从宽对我进行处理……”在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程宝健当庭表示认罪。

  9月10日,阳信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程宝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公诉人简介

  苟振平,女,1987年9月生,2010年参加检察工作。曾荣获“阳信县梨乡群贤”荣誉称号。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