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你们告诉我王磊的服刑地,我见到他了……”近日,王某母亲探监后专程来到检察院表示感谢。王某涉嫌盗窃案判决生效后,其母亲向检察官询问王某服刑地,检察官向法院核实后将监狱电话给她,并提醒她提前预约,避免不必要的路途往返。
一个背影,关乎另一盗窃案
2019年3月21日,有犯罪前科的王某伙同他人在河北省巨鹿县某村民家中实施盗窃被发现,其在逃跑过程中,持刀抗拒村民围堵而转化成抢劫,被民警抓获后以其涉嫌抢劫罪而立案侦查。其户籍地沧州民警闻讯赶来,表示发生在沧州的一起古钱币盗窃案现场监控里出现的一个背影像极了王某。
经讯问,王某承认其于当月8日在刘某的指引下,从沧州某县杨老汉家中盗窃银元并交由刘某销赃的犯罪事实。经协调,沧州警方将刘某盗窃案移交巨鹿公安。2019年8月,王某与刘某被移送至巨鹿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提讯刘某时,一个细节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公安机关表明刘某到案是在其家中将其抓获,刘说他那天本不在家,是家人喊他回家的:“家人打电话说派出所的人上家里找我,我知道是什么事,就直接回家了。”检察官调取了刘某的到案经过。民警表示:“一开始没见到刘,让其家属转告后,没多久他便回到家中,跟我们一起走了。”检察官认为,虽然当时民警已掌握了刘的犯罪事实,他明知公安在找自己,仍然回家,其投案的主动性显而易见,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全力协调,双方达成和解
经提讯和审阅卷宗,查明案发前王某从刘某处购买古钱币时,向其打听谁家有古钱,商量一起偷点儿。刘某去杨老汉家收过古钱,知道他家还有,便把杨老汉家地址告诉了王某。不久,王某独自去了杨老汉家盗窃并得手后,给刘某打电话,让他来接自己,刘某便开车接应王某,并将银元卖了4.24万元。侦查期间,刘的家人退赔杨老汉4万元。在失窃银元数量上,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不一致,检察官经多次提讯和核对,确定了67枚银元(鉴定价值为5.18万元)的去向,与嫌疑人供述相吻合。但杨老汉对认定被盗银元数量为67枚有异议,却无其他旁证。检察官一方面对杨老汉的遭遇表示同情,一方面向其释法说理:法律讲求证据,现有证据能够印证银元数量只有67枚。
在检察官与刘某父亲、王某母亲多次电话沟通后,他们认可古钱币有升值空间,也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如果能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不仅对被害人有利,也能给嫌疑人一次机会。最终在检察官多次斡旋下,当事双方达成了两点共识:一是嫌疑人方尽量赔偿被害人损失;二是被害人经济损失弥补后,给嫌疑人出具谅解书。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前,双方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杨老汉共获赔10万元后便出具了谅解书。
情况不同,遂量刑不一
鉴于两人认罪态度好,均自愿认罪认罚,希望能够从宽处理,检察官为嫌疑人安排值班律师阅卷,听取值班律师的以下几点意见并作出回应:一、关于刘是盗窃还是销赃?检察官认为,刘虽然实施了销赃行为,但其在王实施盗窃时主观上是明知的,客观上也为王提供了帮助,两人共同完成了盗窃行为,他们“一个负责偷一个负责卖”,刘属于盗窃罪的共犯。二、王与刘在共同盗窃中是否区应分主从犯?检察官认为,王是盗窃的实际实施者,刘向王提供了被害人信息,还将被盗古币“变现”,正是在他们的共同作用下才完成了盗窃行为,不宜区分主从犯。
在着手量刑精准化工作时,按照河北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盗窃数额三万元至六万元且入户盗窃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该案中两人一个是初犯,一个是累犯,一个是单罪,一个是数罪,一个有自首情节,一个有坦白情节。综合案件情况,在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检察官安排值班律师去看守所为两人签署了不同量刑内容的具结书。此外,检察官积极委托当地司法部门对刘志民作社会调查,得到的评估结果为“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管理”。
2019年11月,巨鹿县检察院对王某、刘某涉嫌盗窃,王某涉嫌抢劫一案提起公诉。经过两次庭审,同年12月,巨鹿县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抢劫、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2万元,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