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他山之石】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谋取非法利益
2020-05-13 10:22:00  来源:检察日报

  河南省鄢陵县徐某等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阻挠施工、滋扰、威胁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当地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终于受到法律制裁。近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郑某、程某为在鄢陵县某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承揽工程、向施工方供应建筑材料,谋取非法利益,于2012年6月14日注册成立公司,并通过入股分红的形式诱使其余13名被告人在内的80多户某村一组村民加入该公司,接受徐某、郑某、程某的领导和管理,形成了以徐某、郑某、程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某社区棚户区改造期间,16名被告人通过阻工、滋扰、威胁、谈判等软暴力手段,对河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的8个项目部,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

  受理案件后,鄢陵县检察院积极引导侦查,向公安机关提出20余条补充侦查意见。2019年2月22日,检察院对徐某等16人恶势力集团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2日,该案开庭审理。

  2019年11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3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许昌市中级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于日前作出裁定,全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