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芮城一男子在别人盗掘古墓后的回填墓坑剩余土里,刨筛出玉器、青铜器等贵重文物,然后再转卖他人从中牟利。近日,经山西省芮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倒卖文物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2.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7年5月,闫某无意中听说,已盗古墓坑挖出的回填剩余土里可能有散落的小件文物,找到就可以卖钱,不免心里一动,自以为找到了快速发财的门路。
从那以后,闫某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多次到已盗掘过的古墓葬土堆里“鼓捣”,先后用瓜铣刨、筛子筛的方式,找得数个玉蝉、玉蚕蛹、青铜铃铛等文物。得手后,他把这些文物分三次倒卖给他人,累计非法牟利12.5万元。
经鉴定机构鉴定,该案涉及的8处被盗墓葬,均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魏城遗址”保护范围。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构成倒卖文物罪,应予以惩处。鉴于闫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