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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合同约定的义务有没有履行
2020-10-27 10:36:00  来源:检察日报

  “投资公司方,你是否履行了合同书中所约定的义务,帮助医药公司方获得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我方已明确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期义务进行申报工作,为医药公司实施了编制申报材料等全部工作,医药公司应当支付前期费用。”

  “我方未收到相关单位的收据和任何关于项目申报的通知,且投资公司提供资料不符合相关项目条件。”

  近日,在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就一起合同纠纷案举行的民事诉讼监督公开听证会上,两家民营企业代理律师充分发表了意见并当场回答了检察官、听证员的询问。

  2016年7月,重庆某投资公司与重庆某医药公司签订《企业项目申报咨询合同书》,约定投资公司协助医药公司进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合同签订后,医药公司向投资公司支付首期服务费3万元。

  2019年3月,医药公司以投资公司未能帮助其成功申请“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为由,将投资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除与投资公司签订的合同,并归还服务费3万元及利息。在投资公司缺席判决的情况下,2019年8月15日,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关系,投资公司退还医药公司服务费3万元并支付利息。

  投资公司不服,认为其已经为对方申请专项资金做了大量工作,就应该得到报酬。至于是否成功,并不是他们所能决定的,于是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因上级法院逾期未作出处理,投资公司带着新证据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考虑到涉及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问题,争议焦点在于投资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从提升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办理精准度,达到化解矛盾、实质性化解民事争议的目的,检察院决定对该案举行公开听证,并邀请包括民营企业代表在内的三名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

  9月29日,听证会如期举行。在听证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围绕争议焦点多次询问双方当事人,引导他们进行充分交流,核实案件相关证据。

  人民监督员在认真了解案情、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结合事实证据进行评议,一致认为,案件本身标的额不大,投资公司提交的新证据表明了自己所做的工作。从企业安心生产,更好地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建议双方达成和解。

  “检察机关将民事诉讼案件摆在‘阳光’下进行公开听证,主动让办案细节接受社会监督,拉近了与群众的距离,民事诉讼监督工作越发规范,提升了检察机关公信力。”人民监督员黑新雯评价道。

  据悉,目前,该案双方已初步达成了和解意向。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