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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30个月的养老金“失而复得”
2020-10-28 11:03:00  来源:检察日报

  如果没有走进检察院,王丽(化名)自己也说不清楚,还要为“少算”了30个月的养老金奔走多久,“也许会失望透顶,再也不信访了;也许会继续,直到走不动的那一天”。好在,所有的问题都在这里得到了化解。该案也作为检察机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典型案例,在多个场合多次被提及。

  消失的养老金

  2013年10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王丽,早早就和老伴儿盘算好退休生活——无儿无女,养老金可以维持生活,偶尔还可以外出疗养一段时间,日子貌似还不错。没想到的是,北京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区人社局)在核准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发现,她的申报材料和档案不一致。

  “按照我从部队转业前的级别,养老金不该这么少。”王丽开始去原单位寻求解决。也因此,区人社局的核准手续一直未能办结,养老金自然也就没有发放。

  2016年4月,王丽的公司再次向区人社局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区人社局工作也很高效,当月就给出了结果,但养老金起始支付时间却是2016年5月,而非王丽退休次月。

  王丽想不明白,养老金怎么就平白无故少算了30个月?

  不服区人社局上述养老保险待遇核准,2016年6月17日,王丽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9月14日,区政府维持区人社局作出的决定,并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给王丽。该决定书中告知,如不服复议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王丽称,当时她和老伴正在外地,没有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

  怎么办?有人建议她去申请劳动仲裁,但也没拿到想要的结果。不甘心的王丽,于2017年11月又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区人社局于2016年4月20日审核的《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补发2013年11月至2016年4月共计30个月的退休金(即养老金)、退休人员此期间每年增加的退休金、军转干部退休补助金等。法院认为,王丽提起诉讼的时间,明显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依法驳回起诉。王丽不服,后上诉、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

  从此之后,王丽找了多个单位和部门去解决问题,但都无功而返。在此过程中,有人跟她说,申请检察监督也许有用。抱着试试看的态度,2019年6月,王丽走进了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

  就是在这里,迎来了转折。

  程序不能空转

  检察官吕萍还清楚记得接待王丽的情形。

  “她穿着黑皮鞋、白裤子、深色上衣,头发梳理得整整齐齐,戴着眼镜,叙述事情的时候思路清晰,但讲到养老金少发之时,情绪也很激动。”吕萍所在的第六检察部是行政检察部门,负责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听王丽讲完来龙去脉后,她和助理进行了调查核实。

  调查结果显示,两审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王丽的起诉和上诉并无不当。

  “从法律程序上看法院判得对,我们只能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当吕萍将调查结果告知王丽时,她立马变得特别沮丧,“说我超过起诉期限我认了,但交了这么多年养老保险,为什么要少发30个月呢?”吕萍认为,老人的诉求并非不合理,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养老金。

  就此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结案,检察院并无不妥,可这是司法程序中的最后一道,老人怎么办?是继续在程序上纠结,还是实质性地解决问题、化解争议?吕萍和助理选择了后者。

  他们先找到了区人社局了解情况。区人社局解释了核算起始支付时间的理由,并表示与市局确定的标准一致。对区人社局的说法吕萍和助理有不同理解,为了证实自己的想法,他们开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相关案例。

  令人欣喜的是,北京市某中院2018年10月判决的一起养老保险待遇核准案,和王丽这起案件高度相似。那起案件涉及的当事人李某2015年11月退休,却被区人社局核准从2016年12月发放养老金,法院最终判决区人社局的做法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撤销原判和核准表,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这起判决让吕萍他们看到了希望。

  立法、司法、执法三方支持

  借助检索到的类案裁判,吕萍又向两级法院的法官打去了咨询电话,得到了目前法院的审判思路明确为从退休次月起支付养老金的答复。

  为了更加全面、清晰地掌握领取养老金的相关规定,吕萍和助理决定向北京市政府立法部门进行咨询。立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支持了他们的判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应当从2013年5月起支付养老金。这让吕萍和助理的信心大增。

  考虑到涉及区政府行政复议问题,吕萍与区政府复议部门进行了沟通,得到的反馈是,目前复议标准与法院审理标准一致,并表示愿意协助检察机关协调解决该案。

  有了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三个单位的支持,让吕萍他们彻底有了底气——应该为王丽补上这笔养老金。

  因为区人社局坚持称自己是执行市人社局确定的标准,他们没法决定为王丽补发养老金。吕萍带着助理开始找市人社局沟通情况。

  “在这里,还上演了一次上门堵人”。吕萍笑着告诉记者,“他们工作繁忙,我们需要更加主动一些。”她觉得电话沟通效果有限,便决定带着助理亲自去市人社局沟通。吕萍结合社会保险法立法精神、相关咨询意见、裁判案例,口头提出了重新核准、补发王丽养老金的建议。

  “他们认可了我们的意见,同意协助检察机关做工作,督促区人社局处理。”吕萍告诉记者,谈话的过程很顺畅。

  一系列工作做好后,吕萍把区人社局委托代理人、王丽都找来,对王丽起诉超期的问题进行了释法说理,引导其与人社局协调解决。区人社局代理人当场表示,对王丽养老保险待遇重新核准,尽快办理。王丽认可检察院的工作,当场撤回监督申请。不久后,补发的11.7万余元养老金到账。这起长达6年的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案终于化解。

  走出检察院的那天,正是秋高气爽,丰收的季节。王丽整个人也是轻松的,退休后的正常生活已经在向她招手。

  据悉,2020年2月14日,王丽以新的核准表为据,又获补发军转干部退休补助金2万余元。

  采访后记

  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七层东侧走廊尽头的房间,是吕萍和助理的办公场所。不大的房间内,挂着不少锦旗,其中就有王丽送来的——“为共产党旗增光,为法治建设护航”。吕萍和助理桌上各摆放着一个荣誉牌,也是王丽送的。

  采访过程中,我曾问过检察官吕萍,是什么让她愿意和助理在酷暑中,奔走于各个部门,寻求一个解决方案?她当时的回答没有丝毫犹豫:“最高检领导多次强调,办案要讲究法理情、要求极致。很多法院裁判都没问题,但案件当事人就是不认可、不满意,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越来越高,这就对司法机关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既要符合程序规定,也要体现实体公正;既要符合法律制度的原义,也要符合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这就要求我们下更多功夫去思考和研究。王丽的诉求合理合法,我们应该去给她解决这个问题。”

  当然,吕萍也坦言,老人和退役军人这双重身份,让她也在办理该案的时候更多了一份特殊的感情。“老人无儿无女,养老金是晚年的唯一保障,我想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让她得到应拿的养老金。”

  “案结事不了”,当事人可能会不断上访,影响群众的获得感与社会和谐稳定;行政诉讼“程序空转”,会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耗费司法资源。在行政检察环节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让人民群众通过行政诉讼监督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对做实行政检察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