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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扯了四年的官司画上句号
2020-11-19 14:18:00  来源:检察日报

  近日,在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官的见证下,重庆A酒店有限公司与前员工于玲(化名)签订了和解协议。A公司当场支付了于玲基础工资、加班工资等劳动报酬及和解金3000元。申诉人于玲向五分院提出撤回监督申请,表示愿意息诉罢访。自此,这起经营者与劳动者在工伤认定、工资支付、劳动关系解除等方面,长达四年的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2016年9月26日,于玲下班后前往同事家聚餐,途中发生车祸造成颈脊髓损伤。后来,某区人社局认定于玲此次伤情为工伤。A公司不服认定结果,以区人社局为被告、于玲为第三人起诉至当地法院。法院审查后认为,于玲是下班后前往同事家聚餐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其受伤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遂以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于玲不服,提出上诉。

  2018年,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维持原判。于玲申请再审后也被驳回。

  “检察官,你们评评理,我现在的身体情况完全没办法工作,法院凭什么把我的工伤认定撤销,公司又凭什么不赔偿我?”2020年初,于玲找到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请监督,情绪十分激动。

  通过多次面谈、调查走访,承办检察官了解到,于玲与A公司不仅在工伤认定一事中存在矛盾分歧,在案外的劳动关系解除、工资发放等事宜上也存在纠纷。于玲车祸受伤后,没再回公司工作,公司既未支付其入职后的工资,也没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于玲因车祸后遗症无法长时间工作,没有了生活来源,加上离异多年,与年迈且患病的父母挤在一处狭小的房子里共同生活。因此,她对案件判决结果怨气很大,经常跑去A公司理论,影响了公司正常经营。

  “此案涉及民营企业、劳动者及行政机关,我们要统一法律认识,既要解决于玲的实际困难,又要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营。”了解案件始末后,五分院分管副检察长李存国多次组织检察官进行案件研讨,要求对争议进行实质性化解。

  下班后到同事家聚餐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对于这个疑问,8月13日,五分院组织了一场由法学专家、人民监督员、检察官、区人社局工作人员和于玲共同参加的公开听证会。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且只有符合合理时间及合理路线的才能属于上下班途中。”

  “于玲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路线与平时下班回家的路线不是一个方向,绕道原因是要前往同事家聚餐。这种聚餐活动不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她的受伤情形不应视为‘上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

  听证会现场,法学专家、检察官面对面的释法说理,让于玲很受触动,解开了“法结”,也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转机。

  然而,要想彻底化解矛盾,于玲的工资支付问题也必须解决。

  为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群众诉累,承办检察官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平稳经营的角度,分别向于玲和A公司多次讲事理、释法理,双方达成了和解,这才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同时,考虑到于玲因伤造成生活困难的情况符合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在纠纷得到化解后,检察院又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于近日将司法救助金发放到她手中。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