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对孙某、李某侵犯著作权一案宣判……”随着法槌落下,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的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前不久,我办理的本市首例侵犯著作权案终于尘埃落定。
2019年6月,公安机关联系我院提前介入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从报案记录中我能感受到报案人的义愤填膺:“贴标机是我公司的核心产品,技术图纸是我公司的商业秘密,需要长时间、大量技术人员进行研发、实验,至少需要十年、八年的时间才能投入生产。”
商业秘密?我马上在脑海中搜索,称得上是商业秘密一般有三个特点,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二是能带来经济利益,三是要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了保密措施。另外,最为关键的是,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数额犯,需要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从侦查卷宗中整个证据方向来讲,无论是主观证据还是客观证据,都指向公司对技术图纸如何采取保密措施,公司司机孙某与技术员李某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复制图纸,卖给同业公司谋利。该行为表面上看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十分吻合,但是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不等于就是商业秘密,到底是不是商业秘密还需要看在案证据情况。
通过仔细审阅卷宗材料,我发现报案公司确实对技术图纸采取了非常严格的保密措施,但是同业公司是否利用被盗技术图纸进行生产却无法证实。非但如此,购买图纸的公司均否认使用了图纸,且反映图纸所载技术不是很先进,证实该技术具有秘密性和新颖性的证据不充分,损失更是无从谈起。
如果不是侵犯商业秘密,那是什么?我马上想到,著作权保护对象里面有产品设计图纸,是否可以从这个方向突破呢?
著作权法明确将产品设计图纸列入著作权范畴,被害公司对其创作的产品设计图纸享有著作权,且行为人具有靠卖图纸而获得钱财的营利目的,其行为特征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随后,我与侦查人员进一步核实和调取了该公司负责人和技术员的证言。
“我公司贴标机从2005年开始投资研发,申报了5项发明专利和14项实用新型专利,一套完整的贴标机图纸数量约5000张左右,公司接到贴标机订单后,设计员设计绘图,图上都有公司的logo,绘图过程中会使用公司以前积累的电子图纸。”证言及公司的专利情况证明文件,清晰地表明了技术图纸的制作程序以及该公司专利技术应用于图纸的情况,公司对技术图纸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条件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我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询问买家,对二人销售技术图纸的数量进行统计,调取电子邮件往来记录、电脑硬盘记录等客观证据。
2019年9月19日,公安机关以孙某、李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将本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案件审查过程中,我重新核实了孙某出卖图纸的买家证言以及电子邮件往来记录,将其资金往来记录和供述、证言逐一比对,厘清了孙某获得的好处费性质;同时对孙某、李某的QQ聊天记录、电脑、硬盘等存储数据进行分析,查清二人出售技术图纸的数量和犯罪数额,最终明确本案孙某通过出售产品设计图纸获利数额为13.5万元。
今年1月2日,我院以孙某、李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一审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将图纸出售给同业公司,给企业带来巨大经营风险,孙某、李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可以说是害人害己、得不偿失。产品设计图纸是科技人员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凭借自己已有的知识、经验、信息、技能所做出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图形表现和复制的新产品设计方案。企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开发出的新技术、新产品,其最基本的载体就是设计图纸,图纸是无形财产的主要载体。窃取公司产品技术图纸不是小偷小摸,严重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