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收到法院再审裁定书的甘肃兰州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专门告诉承办检察官,企业又看到了希望。
2016年,劳务公司负责承建了甘肃某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公司)承包的一项工程,劳务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为李明。7月8日,李明与李小签订了《砂石料供货协议》,双方约定价格为砂78元/立方米、石子66元/立方米,最终价款以双方认可的结算单为准,由李小给建设公司开具税务发票,建设公司从应付劳务公司工程价款中支付料款。2016年11月1日,李明与李小进行了结算,未付余款为63.4万余元。
李小因一直未收到剩余货款,于2017年6月12日将建设公司、劳务公司起诉至兰州市西固区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货款。李明作为劳务公司诉讼代理人全程参加了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李小的诉讼请求,判决劳务公司支付货款63.4万余元。
一次偶然的机会,劳务公司在李明处发现了一份甲方为李明、乙方为李小、丙方为杨华的《三方协议》,协议内容为:为帮助李小追讨建设公司所欠李小砂石款63.4万余元,特达成以下协议:李小诉建设公司一案胜诉后拿到砂石料款,则李小在三日内偿还借丙方杨华的18.5万元;若该诉讼乙方败诉,则甲方劳务公司负责偿还乙方40万余元砂石料款,同时乙方给丙方7月25日所打的借条失效;以上协议保密,若甲方泄密,则甲方负责偿还乙、丙方的款项,若乙方泄密则放弃所有债权。
劳务公司认为,从《三方协议》内容判断,李明与李小可能伪造了砂石料结算单,将原本40万余元的砂石款虚增至63.4万余元进行诉讼。
2018年12月,劳务公司以出现新证据为由向兰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但法院以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驳回。2019年5月,劳务公司向西固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承办该案后,检察官一方面前往法院调取一审诉讼卷宗,向涉案多方当事人及律师了解案件情况,梳理全部证据,发现李小与李明在诉讼过程中对合同金额等焦点问题的陈述高度一致,缺乏通常诉讼所具有的对抗性;另一方面,检察官多次到项目现场,调取项目施工信息、询问证人10余人。最终,一起虚假民事诉讼浮出水面。
原来,工程结束后,李明企图以虚增货款金额方式从建设公司套取工程款,与李小合谋伪造砂石料结算单,将原本未支付给李小的40万余元砂石款虚增至63.4万余元。李小起诉至法院后,李明作为劳务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与李小恶意串通,作虚假陈述,致使法院最终认可了李小主张的63.4万余元货款金额。李明、李小、杨华三人签订的《三方协议》则是为了约束李小,李小与杨华之间18.5万元的借款关系是虚假的,目的是防止其胜诉后将虚增的货款独吞。
2020年7月27日,西固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检察院认为,结合全案事实证据可知,劳务公司确与李小发生了买卖合同的事实,但劳务公司诉讼代理人李明与原告李小互相串通,伪造证据,虚增砂石料货款23万余元进行民事诉讼,恶意增加了劳务公司的债务负担。新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依据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劳务公司不应承担63.4万余元货款给付义务。
近日,西固区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裁定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中。
(文中涉案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