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官的居中调解,让我们终于搬回家中,企业也能更好地复工复产了。”近日,浙江省永嘉县检察院检察官收到张某发来的感谢短信。
2020年3月23日,永嘉县检察院收到一封来自新疆喀什地区的民事抗诉申请书。申请书中反映,永嘉县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存在错误,严重影响申请人张某和其所有的新疆喀什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张某称,原审法院在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时,错误填写住址,导致传票没有被实际送达,张某被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抗诉申请书反映的问题,引起该院高度重视,第四检察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经调取诉讼卷宗,并向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承办检察官查明,2015年,张某作为新疆喀什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吴某(永嘉籍)购买棉花。2018年,吴某持署名为“张某”的欠条向永嘉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支付拖欠的20余万元货款和利息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2019年,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到此时张某才知道自己因为货款纠纷被吴某告上法庭。
因在法定期限内张某未能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对张某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查封名下不动产财产等措施,导致张某名下唯一的房产被查封,一家人居无定所。
通过询问张某和吴某,承办检察官发现双方对存在货款纠纷没有争议,只是对尚欠多少货款有不同意见,但因为时隔多年,双方都没有确凿的证据。张某之所以提起民事抗诉,最大原因是法院采取公告送达,致使其未能及时参与诉讼。但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法院公告送达并不存在程序瑕疵。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系多年生意伙伴,具有良好的调解基础,经过深入调查后,承办检察官决定开展争议调处工作。
承办检察官克服浙江、新疆两地工作时差,和案涉当事人反复多次沟通,化解心结,说服双方重新坐下来协商解决问题。鉴于疫情防控需要,为方便远隔万里的当事人能够“面对面”协商,尽早达成协议,5月29日,永嘉县检察院专门组织召开视频调解会议。双方最终就货款结算和支付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支付给吴某10万元,双方就本案买卖合同纠纷货款及利息等不再产生任何纠纷。吴某向法院递交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书,及时解除对张某的强制执行措施。
目前,调解协议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