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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解开“借条”疑云
2020-12-25 10:15:00  来源:检察日报

  “要不是检察院依法监督,我这19年的奔波算是白费了,损失就更别想挽回了……”近日,收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后,家住镇平县的王明哽咽着对家人和朋友说。

  仗义借钱,不料借款人突然去世后又多出债主

  事情要从22年前的一笔借款说起。

  王明平素为人仗义。1998年时,朋友魏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开口向王明借钱。见朋友有难处,王明就把自己积攒的12.6万元借给了他。但让王明没想到的是,自己的善意换来的却是一场劫难。

  2001年,王明因急需用钱,几次向魏某催要,但魏某迟迟未予归还。无奈之下,王明将魏某告上了法庭。后法院裁定将魏某所有的4间砖混结构楼房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给王明所有。

  然而,正值该案执行过程中,魏某因病猝然去世。王明原本以为这对案件的执行不会有什么影响,但现实却给他开了个不小的玩笑。2003年,另外两个“债权人”李峰和杨建国各持一张“魏某1994年、1995年所写借条”,将魏某之妻李丽起诉至法院,分别要求偿还借款5万元和14万元。

  “李峰是李丽的妹夫,杨建国与李丽是亲戚,杨建国从立案到拿到调解书只用了三天时间,这肯定是他们在恶意串通……”说起这件事的来龙去脉时,王明非常气愤。

  两次笔迹鉴定意见不同,债权人陷入困境

  好在经过司法鉴定,认定李峰提供的5万元借条上的签名不是魏某的笔迹,法院据此依法驳回了李峰的诉求。

  然而,对杨建国案中借条的笔迹鉴定却颇费周折。鉴定部门第一次鉴定的结果显示“该借条是魏某笔迹”,认定借条为真。王明不服,提出第二次鉴定,要求将杨建国的借条与李峰的借条也作个比对鉴定,理由是让假借条和假借条作比对,如果两张字迹一样,就能说明杨建国的借条也是假的。第二次司法鉴定中,某鉴定中心给出了“因检材(杨建国借条笔迹)是复印件,不能确定其合法来源,不能确定是魏某本人所写”的鉴定意见。法院审理时采用了第一次司法鉴定的意见,于2012年判决支持了杨建国14万元的诉讼请求。随后,杨建国要求参与到对魏某房产的分配,2016年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王明对该裁定不服,向法院提出异议、复议均被驳回,于2018年6月向镇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承办检察官受理该案后认真审阅了卷宗,发现存在诸多疑点:一是杨建国、李峰用于司法鉴定的两份借条都不是原件,两个债权人的理由都是“原件丢失”。杨建国案中,两个鉴定部门得出的结论也不同;二是两个“债权人”偏偏在魏某去世后、王明与魏某借贷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时提起诉讼,且两个不在同一县区的“债权人”所持的借条用的竟是同一种纸张;三是两起案件由同一个承办法官在同一天进行调解,且庭审笔录显示,李丽之女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与杨建国、李峰竟没有任何对抗,而是直接承认欠款事实。“这些情形显然不符合常理。”承办检察官说。

  检察官同时发现,第二次某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虽然是“不能确定是魏某本人所写”,但该意见却与鉴定报告中“检验过程”项和“分析说明”项中的表述存在着差别。

  为寻求鉴定的明确性,承办检察官一行远赴某鉴定中心,找到原字迹鉴定人邹教授,请其对鉴定意见作出解释说明。

  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涉嫌犯罪者被立案侦查

  “用复印件作检材,按照笔迹鉴定规范,司法鉴定部门只能出具‘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否为同一人笔迹’这种鉴定表述,原审法院委托鉴定事项要求‘确定是否为魏某本人所写’,属于委托错误。”邹教授也指出,鉴定报告中“检验过程”项和“分析说明”项的内容,已经能够确定不是同一人笔迹,即不是魏某笔迹。

  为了让意见更明确,2019年11月,检察院委托上海司法鉴定所对借条重新鉴定。为保证鉴定程序客观、公正,承办检察官专门邀请了同级法院技术科负责人全程参与,所采用的样本全部都是原始鉴定中使用的样本。该鉴定所认定,“检材与样本之间差异点数量较多,笔画之间缺乏应有的照应关系,伴有断笔、抖动等不正常现象”,据此作出“检材不是魏某笔迹”的鉴定意见。

  经镇平县检察院提请,2020年4月24日,南阳市检察院向南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经开庭再审,11月2日,南阳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驳回了杨建国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南阳市中级法院法官认为,三次鉴定意见均不相同,最后一次鉴定意见并不具有优于前两次鉴定意见的效力。为此,承办检察官将第二次鉴定意见的委托错误、检验过程及分析一一向法官作了详细解释说明,承办法官最终弄清楚了后两次鉴定其实是同一意见,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撤销了杨建国与李丽的调解书及镇平县法院的再审判决书。

  日前,经检察机关建议,镇平县法院已就该案作执行回转。同时,检察机关已将涉嫌虚假诉讼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文中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