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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委托他人保管毒资,用时“小额多笔”转回
2021-07-09 10:43:00  来源:检察日报

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费某将贩卖毒品所获得的毒资委托他人代为保管,需要用钱时再“化整为零”转回。日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费某,并公布了这起案件情况。据悉,这是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安徽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

2021年4月,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时认定,犯罪嫌疑人费某与杨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合谋贩卖毒品牟利,费某典当一条金项链获取6500元作为贩毒本金。同年4月12日至5月24日期间,三人共向吸毒人员张某、张某某贩卖毒品11次,总计重约6克。贩卖毒品之初,犯罪嫌疑人费某每次收取毒资后,都将大部分钱转给杨某某、王某某。后来因为担心二人无法存钱供其赎回被典当的项链,自己保管毒资又怕被家人发现,费某便找到程某某(已被取保候审)代为保管毒资。

自2021年5月8日起,费某在收取毒资后,通过微信转给程某某,并删除相关收款、转账记录。费某用款时再让程某某通过微信“小额多笔”转回。经统计,费某分4次向程某某转移、隐匿毒资共计6800元。程某某在明知上述款项系费某贩毒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接收和代为保管,仍按费某的要求化整为零进行回转。检察机关认为,费某的上述行为还涉嫌构成洗钱罪。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