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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儿子的房产能否抵母亲的债
2018-09-06 09:06:00  来源:

  (转载自检察日报)

  单身母亲与男友向贷款公司借款投资,拿未成年儿子名下的房屋做担保物,儿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一桩莫名的借款抵押合同纠纷,让尚在读书的小佳不仅失去了唯一的住房,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9月3日,经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法院及时采纳并改判,为小佳抹去失信记录,并守住了他的家。

  1996年出生的小佳,是母亲刘某的非婚生子。父亲与小佳从未见面,但留下30万元给母子俩购房居住,小佳与刘某各占房产99%和1%的产权。2011年11月,在男友俞某的劝说下,俞某、刘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向一家贷款公司借款150万元做投资生意。刘某将她与小佳按份共有的房屋作抵押,与贷款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俞某从学校接出小佳,让他在抵押合同上签字,刘某则独自到房产登记部门代小佳做了抵押登记,并出具保证书,承诺借款将全部用于小佳的生活、学习支出。

  此后,150万元借款全部被俞某用于投资生意和其他开销。因经营不善,贷款到期后,俞某根本无力偿还。2013年6月,贷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俞某、刘某偿还所借150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小佳以其抵押的房产承担清偿责任。2017年3月,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支持了贷款公司的诉求,并要求小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意味着,小佳不仅要把抵押的房产拿出来帮助母亲和俞某还债,还将和他们一起背负起这笔债务直至还清。

  因涉案房屋是小佳唯一的住所,小佳未及时搬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讨债人不时上门威胁,上锁、断水、断电,小佳的生活陷入深渊。看到昭告在大街小巷的“老赖”名单,小佳的同学们更是投来异样眼神。不堪生活和校园双重压力,小佳激动时愤而自残,导致右手掌关节骨折。

  “检察官,我儿子一点责任都没有,都是我的错,当时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的时候他是一个初三学生,还未成年,对抵押合同的内容一无所知。我非常担心他今后的成长,检察官一定要帮帮我们啊!”2017年6月,刘某懊悔之余,奔赴宜兴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希望免除小佳的担保责任。

  宜兴市检察院检察长李营承办了该案,经审阅卷宗及询问当事人初步查明,小佳与贷款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时年龄为15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并未看到合同正文,也不理解抵押合同的具体含义。处分房产的行为与小佳的年龄、智力水平明显不相适应,该院决定立案审查。

  李营与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干警组成办案小组对案件仔细梳理,拎出了本案的两处争议焦点:一是母亲办理贷款,抵押未成年人名下房产的,能否认定有效?二是未成年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均明确,监护人行使监护权应确保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否则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两个法条中均用了‘不得’二字,一旦违反,处分行为就是无效的。”李营认为,刘某为了充满风险的经营活动抵押了小佳的房产,借款分文未用于小佳的生活、学习支出,抵押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在李营的主持下,办案小组多方取证,仔细审查证据、分析案情,并多次召开案件讨论会。“让小佳以现在至将来的所有财产对母亲刘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还存在混淆人保和物保界限的问题。”办案小组讨论发现,原民事调解书的裁定超越了贷款公司的诉讼请求,扩大了小佳的责任范围。

  因为母亲荒唐的决定,小佳就要背上“老赖”恶名,被限制一些权益,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这既违背了民众基本道德情感,也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经过多次探讨,办案小组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该案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抵押合同应认定无效,小佳无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7年9月5日,宜兴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

  一个月后,法院采纳了建议并启动再审程序。已考上大学的小佳终于被从“老赖”名单中移除,享受本该属于他的正常学习时光。

  在等待再审结果的时间里,宜兴市检察院了解到刘某没有固定经济来源且病痛缠身,小佳上了大学后每天需要长时间到餐馆打工赚取生活费,生活极其困难。经过缜密评估,该院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首次向民事被侵权人小佳发放了1.5万元救助金。

  今年9月3日,好消息再次传来,法院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建议并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贷款公司对小佳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仅有权就争议房产1%的份额受偿。

  编辑:杜艳